来源:市场资讯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满足参保人用药需求,提升群众购药可及性和便捷性,根据国家及省医疗保障局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试行定点零售药店“互联网+”医保支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范围

在符合网络安全和医保线上支付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我市医保参保人可依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互联网购药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通过医保电子凭证、人脸识别等方式完成线上购药身份实名认证后,在线购买并使用医保个人账户(不含家庭共济账户和医保钱包)资金支付在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合规药品费用。

二、平台管理

第三方平台可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开通医保移动支付线上购药服务并作出以下承诺:

(一)符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具有省级医保线上购药操作经验。

(二)具备实名认证、人脸识别、交易风险防控等完整技术能力,配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可稳定顺畅接入医保信息系统,支持线上购药医保实时结算和购药全流程监管,实现交易、配送全程可追溯,确保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全程可监控,并按要求实时传输相关数据,严格做好网络和数据安全工作。

(三)能够快速适配医保政策调整,保障医保实时结算服务连续稳定,为参保人提供7×24小时合规、优质、高效、便捷的线上购药服务。

(四)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药品信息展示、药品配送、交易记录保存、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有效保障药品运输安全。

(五)严格履行平台管理主体责任,遵守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开放相关数据查询及提取权限,主动接受医保部门监督检查。自觉遵守网络法律法规,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优化业务审核、安全防护、用户服务等各项流程。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打造合规、安全、优质的线上服务。

(六)承诺严格遵守互联网销售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在线医保药品销售服务。

三、药店管理

本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开通医保移动支付线上购药服务并签订定点零售药店开通“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

(一)已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药品网络销售信息报告,并在第三方平台线上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被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部门行政处罚的,或违反医保法律法规及协议规定被处以中止医保协议稽核处理的。

(三)严格按照医保规范上传和存储数据,实时更新维护药品“进销存”数据;做好网络和数据安全工作,严禁内外网混接,支持线上购药医保实时结算和购药全流程监管。

(四)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管理、风险控制、药品追溯、储存配送管理、不良反应报告、举报投诉处理等制度,严格按规定进行线上售药,留存配送记录及用户签收信息备查。

(五)具备药品追溯码全流程采集、上传医保信息平台能力,配备相应设施设备;采购入库和销售的药品,均须按照医保部门管理要求完成追溯码上传,做到“应传尽传”。

(六)遵守互联网销售药品规定,遵守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

四、支付结算

(一)支付范围

医保线上支付限本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线上发生的、国家及省规定的符合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非处方(OTC)药品费用。处方药品以及医疗器械暂不纳入线上支付范围。线上购药发生的药品包装、配送费等非药品费用,医保不予支付。

(二)医保结算

参保人线上购药发生的医保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其对应的线下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结算。

五、价格管理

本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严格执行药品价格管理相关规定,在线上平台明确公示药品名称、规格、价格等信息,接受医保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确保价格公开透明。严禁对医保参保人使用个人账户支付时实行不公平、歧视性价格,以高于非医保患者的价格销售。

六、监督管理

(一)医保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予以拒付,按协议约定及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应责任。参保人通过“互联网+”医保线上支付进行购药时,单次购药金额200元及以上,须进行医保电子凭证和人脸识别双重验证;当月线上线下累计购药次数20次及以上或累计购药金额4000元及以上的,“互联网+”医保不予支付。

(二)第三方平台应严格履行平台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入驻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管理,规范药品销售行为,协助医保部门做好线上购药全流程监管,及时排查上报平台内违法违规线索,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工作。

(三)定点零售药店应压实主体责任,强化自我管理、自我规范,严格落实线上售药管理规定,规范药品储存、配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主动接受医保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及时整改问题隐患。

七、其他

(一)第三方平台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完善平台服务功能,加强技术保障,确保医保结算顺畅、数据传输准确,主动配合医保部门做好推进和管理工作,及时优化平台服务,提升参保人线上购药体验。

(二)定点零售药店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做好“互联网+”购药服务与管理,优化参保人购药体验,做好政策宣传和咨询解释工作。要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规范服务行为,为参保人提供合法、优质、高效、便捷的线上购药服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和要求以及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相关适用范围及标准。

本通知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