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纵深推进航运公司船舶违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北海海事局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航运公司船舶违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深入辖区航运公司开展现场排查,对排查中发现安全管理制度严重落实不到位的Y航运公司依法实施附加审核,审核中发现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等多项强制性法规和规定,依法注销该公司《符合证明》(DOC),以刚性执法敲响行业安全警钟!

全面核查 查实企业多项严重安全问题

北海海事局在现场排查中发现Y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严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悬空缺位等问题,安全隐患突出,并依法启动公司附加审核。经查实,该公司违规管理突出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

问题一:岸基值班管控严重缺位

风险彻底失控

岸基值班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值班监控制度执行不严不实。经抽查发现,值班人员值班期间未开展航行安全警示提醒、驾驶台值班船员履职情况抽查、恶劣气象预警信息传递等工作,未按要求监督船舶航次风险评估和高风险作业“双把关”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公司岸基值班监控制度未有效运行,无法为船舶航行作业提供有效岸基保障。

· 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五条:航运公司应当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并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联系。

2.《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根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种类、特点和实际需要,配备必要值班设施和人员。

问题二:高风险作业管控走过场

故防控能力严重不足

船舶高风险作业“双把关”制度落实走过场,船员进入密闭空间等高危、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作业场景,未严格执行岸基事前审核、事中全程把关的管控流程。公司未建立高风险作业台账和档案,不掌握所管船舶高风险作业计划和作业情况。公司未能有效运行船舶高风险作业管控制度,事故防控能力严重不足。

· 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问题三:主体责任悬空缺位

安全管理空转

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法定职责,2026年主要负责人未每季度带队开展一次隐患排查,2026年汛期暑期排查整治期间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带队开展重大隐患排查。公司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管理制度失效,水上航行风险无法从源头排查、化解。

· 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严守法律依据 依法作出行政处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北海海事局最终依法作出注销该航运公司《符合证明》(DOC)的行政决定。

贯彻宽严相济 守住水上安全底线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北海海事局始终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分类施策的工作原则。一方面“暖帮扶”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推动专项整治高效推进。企业自查阶段,北海海事局安排专人靠前帮扶指导,宣贯解析航运公司自查排查指南要求,跟踪指导公司对自查发现问题进行闭环整改。另一方面“硬执法”守底线,坚持从严监管,坚决杜绝姑息纵容。本次北海海事局针对安全管理制度严重未落实、问题隐患拒不整改的航运公司坚决扛起监管责任,果断启动附加审核和证书注销程序,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不到位的航运企业行为形成强力震慑。

下一步,北海海事局将严格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持续保持船舶违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高压态势,对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安全体系空转、安全管理失效、隐患屡改屡犯、主体责任悬空的航运企业,将坚决采取约谈警示、附加审核、证书注销等刚性监管措施,重拳整治企业船舶违规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全力防范遏制水上安全事故,持续稳固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稳定形势。

来源 | 北海海事局

审核 | 魏月星

责编 | 徐碧苑

编辑 | 孟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