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患癌妻子申请销毁丈夫与第三者婚外胚胎遭拒”的事件引发热议。
根据公开报道,事件中男方在未解除原有婚姻关系前提下,与婚外第三方通过伪造结婚证,共同在上海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完成辅助生殖建档流程,并培育形成受精卵,但胚胎尚未移植。
2025年11月,原配朱女士通过医院发给丈夫的就诊通知,获知其擅自与他人实施试管助孕后,向医疗机构主张销毁胚胎。医院方面以“无法核验确认朱女士所持证件的真实性,也无法判定其丈夫与第三者建档所用结婚证为虚假证件”为由,驳回其诉求。
随后,朱女士选择向上海市卫健委实名举报该医院“未严格核验婚姻及身份信息,违规建档”。
7月16日,上海市卫健委正式答复:已责令医院停止实施辅助生殖服务,涉事胚胎已由医院封存,但无权销毁胚胎。
因申诉未果,朱女士已将上海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其丈夫及第三者一并起诉至法院,案件已于7月30日开庭审理,但尚未宣判。
在相关新闻评论区里,有部分民众基于朴素的是非道德观,对于医院拒绝销毁的决定表示不理解,认为这变现纵容了其丈夫的违法行为。
而且,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实施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的机构,必须预先认真查验不育夫妇的身份证、结婚证和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生育证明原件,并保留其复印件备案。
但实际上,民政婚姻登记系统尚未向医疗机构开放联网核验端口,医院工作人员客观上没有能力甄别高仿的结婚证件,因此未能识别假证并不构成违规,这点从上海市卫健委的答复函中也得到了验证。
现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的一应条款,预设前提均为真实存续的合法夫妻。对于这种“以欺诈手段骗取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况并无相应规定。此外,冷冻胚胎的处置权原则上应当归精卵提供者,即便其存在欺诈行为,医疗机构也不可能仅凭第三方单方诉求直接终止胚胎存续。
当然更重要的一点是,这类因信息壁垒而出现监管短板导致的医疗纠纷,有关方面不应任由医疗机构成为多方利益冲突里被动承压的中间方。要长远化解类似争议,仅仅依靠各家医院伦理委员会随机应变显然是不够的,需要从制度层面补齐短板。
当务之急是,我们的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厘清类似情况的处理故规范和流程,方便医疗机构在执行中提前充分告知,厘清权责边界,减少后续纠纷。
来源 | 梅斯医学综合整理
编辑 | V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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