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跟美国视频通话完,中方刚刚就近期美国对华经贸限制措施表达了严正关切,结果大洋彼岸转头又把43家中国企业放进了《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实体清单(UFLPA清单)。具体情况参见:“”。

看了一下这份名单,整体影响没有想象中那么大,但有几个值得关注的变化。

这次上清单的不少都是国内行业龙头,但很多企业的收入主要还是来自国内市场,海外收入普遍不到15%,而且大多来自东南亚、中东、南美、非洲等非美市场。

有些企业甚至本来就没什么美国业务。比如新疆交建,主要做新疆和国内的公路、市政工程建设,业务高度本地化,跟美国几乎没有什么生意,因此实际影响有限。

当然,也有少数企业会受到更直接的冲击。比如郑州思念。它在美国有Synear Foods USA,2015年就在加州建厂,产品已经进入Costco、Gelson's等零售渠道。美国工厂生产、使用美国原料的产品,本身不是进口货物,不会因为UFLPA自动被禁。但如果需要从郑州进口成品、半成品、调料、包装材料或者设备零部件,就可能被美国海关扣留。同时,美国零售商也可能因为品牌风险、关联企业风险而暂停合作。

再比如湖南艾华。它在美国弗吉尼亚州设有北美销售办公室,直接向Kyocera AVX、Jabil、Lutron等客户供应电解电容。一旦企业被列名,这类直接出口美国的业务几乎都会停下来。理论上客户可以证明产品并非来自列名企业,但企业自己都已经在清单上,这种证明现实中几乎很难做到。

特变电工也是值得关注的一家,2025年海外收入约127亿元,占总收入约13%,而且还是中国对美变压器出口最大的企业之一。2025年前8个月,中国出口美国的变压器里,大约四分之一来自特变电工,因此美国市场受到的影响会更明显。

企业一旦进入清单,它生产的产品实际上已经接近“进口禁令”。美国进口商如果想把货物放出来,需要向美国海关提供"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整个供应链不存在强迫劳动,并回答大量供应链调查问题。

问题在于,企业自己已经被列名后,仅仅证明"这一批货没有新疆原料"通常是不够的,还要证明当初列名的理由不适用于这批产品。现实中,这套程序既复杂又昂贵,所以很多进口商根本不会去证明,而是直接撤回进口、改运第三国、取消订单,或者干脆换供应商。

绕道第三国洗一下,也不容易避免。比如魏桥的纱线送到孟加拉做成服装、川宁的中间体送到印度制成药品、天山铝送到墨西哥加工成汽车零部件,只要美国能够追溯到这些产品使用了列名企业提供的投入品,最终产品仍然可能被扣留。

因此,这次列名整体上更值得关注的是UFLPA已经从新疆本地企业,逐渐扩大到了全国性的品牌企业、材料企业和中间品制造商,并通过美国进口商的供应链溯源要求,把影响一路传导到第三国。

但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如果第三国客户的产品最终要出口美国,他们为了保住美国市场,不得不停止采购中国列名企业的产品,这属于美国法律带来的直接影响,很难说是“过度合规”。

另外一种是产品根本不卖美国,但第三国客户还是全面停止与中国企业合作;或者银行、保险公司、船公司因为企业上榜,就一律拒绝贷款、拒保、拒运。这些都已经超出了美国法律本身的要求,是典型的“过度合规”。

对此,中国其实已经准备了一系列反制工具。比如不可靠实体清单。之前PVH就是典型案例。商务部2024年启动调查,理由就是涉嫌针对新疆产品采取歧视性措施、中断正常交易,最终2025年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

不过,不可靠实体清单也有局限。只有当对方在中国还有较大利益时,这种措施才真正有威慑力。如果一家第三国企业几乎没有中国业务,却高度依赖美国市场,中国的反制未必能够迫使它恢复采购。

《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和《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工作办法》也有适用的空间。如果第三国企业、银行、保险公司、物流企业并非因为美国法律直接要求,而是主动扩大限制范围,对中国企业采取歧视性措施、损害中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商务部可以依法启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包括限制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收取特别费用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以依据《反外国制裁法》将相关组织和个人列入反制清单,实施进一步反制。

今年4月施行的《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提供了另一种工具。如果中国认定某项外国措施属于"不当域外管辖",可以禁止中国企业执行或协助执行。如果违反禁执令,相关企业可能面临限制投资、贸易、数据流动等一系列后果。

此外,中国企业现在也越来越可以通过诉讼来应对过度合规。《反外国制裁法》第12条以及2026年的相关条例,都允许受损企业要求实施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一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已经有首个比较典型的案例。一家欧洲船舶设备公司,因为中国供应商被美国列入SDN清单,就扣留了约1186万美元尾款。中国企业随后在南京海事法院起诉,并申请扣押相关船舶,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对方支付了欠款。

当然,这种方式也有现实限制,如果对方在中国或者友好司法辖区没有可执行资产,判决执行难度仍然会比较大。

相比一上来就全面反制,更现实的做法,可能还是把“必要合规”和“过度合规”区分开。

企业完全可以要求客户解释几个问题:这批商品是不是最终销往美国?是美国法律要求终止交易,还是公司内部政策?为什么非美国子公司、非美国市场也必须停止采购?限制对象到底是具体列名企业,还是无依据扩大到了整个集团、关联公司甚至同一地区?同时,企业也可以在合同里增加反歧视条款、提前解约赔偿条款、制裁风险分担条款以及中国法院管辖条款。

对于仍然愿意合作的客户,则可以建立美国和非美国业务相互隔离、供应链独立追溯、法人分隔等机制,尽可能保住非美国市场。

最后要强调一点:供应链隔离可以用于保留合法的非美国业务,但不宜用于规避美国执法。 如果通过第三国转运、改标签、隐瞒来源等方式试图绕过美国海关,不仅解决不了UFLPA问题,反而可能升级为规避执法、虚假申报等更严重的法律风险。

近期,西边的负面消极动作有所增加。

7月23日,美国宣布以"涉及强迫劳动产品"为由,启动新一轮301关税。白宫认为,中国等约60个经济体没有采取足够措施阻止相关产品进入全球供应链,因此对相关产品加征12.5%的关税。

7月28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宣布限制外国制造的新型先进移动机器人和并网逆变器进入美国市场,涵盖人形机器人、四足机器人以及其他依赖无线连接实现导航或自主运行的设备。

同一周,FCC还通过另一项规定,禁止含有FCC管制名单企业(包括华为、中兴等)特定逻辑组件的产品获得设备认证。这意味着,美国的限制对象已经从整机设备,进一步扩大到产品内部使用的芯片、通信模块和控制组件。

与此同时,美国政府和国会也持续加大对中国AI产业的压力。近期,美方不断指责部分中国AI公司通过模型蒸馏、账号规避以及获取受出口管制算力等方式,获取美国领先模型能力。其中,Moonshot AI及其Kimi模型成为重点关注对象。据报道,美国政府正在评估是否采取出口管制、列入实体清单或其他制裁措施。

美国国防部近期还扩大了《2026财年国防授权法案》第1286条名单,将多所中国高校纳入所谓“问题活动”框架,影响这些高校获取美国科研经费、开展校际合作、参与学术交流、采购科研设备以及接入高级科研网络等多个方面。

7月29日,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宣布对伊朗相关网络实施新一轮制裁,将多家在香港注册或与深圳有关联的企业列入SDN名单,理由是其涉嫌参与伊朗石油运输和“影子船队”网络。

这或许可以让我们更清醒地认识到,中美建设性战略稳定关系,不是一种彻底的和平和罢战,而更多是一种“边打边谈”的动态稳定,是一个在反复拉锯中不断寻找中间地带的艰难博弈。

特朗普或许希望跟中国保持稳定的关系,但和中国不同的是,他限制自己政府内部相关机构推进自身议程的能力也有限。美国国会和政府各部门的专业官僚机构不断推进自己的反华议程,已经成为中美关系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和中美建设性战略稳定关系最大的威胁之一。

特朗普的交易型对华政策和华盛顿国家安全体系的结构性遏制在同时运行。白宫仍然希望谈贸易、稀土、农产品、航空订单和领导人会晤;但科技、安全和供应链部门已经基本不再等待中美总体关系改善,而是在不断创造新的限制性既成事实。这就形成了非常矛盾的现象:一边是贝森特、格里尔等继续和中方谈稀土、农产品和峰会安排;另一边是FCC、国防部和国会继续在搞一些小动作,加码对华限制。美国政府内部对华关系决策的不同权力中心,不管是有意还是无心,形成了某种分工和相互制衡。

但问题是,如果这样的小动作不断累积,中方有什么理由保持克制,又有什么理由听信华盛顿的口头保证。贝森特们格外关注的农产品和稀土问题又如何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