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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刑事法律实务研究,提升检察履职质效,7月27日下午,瑞安市检察院举办“刑事法律实务与高质效检察履职”司法实务沙龙。来自检察院、法院的40余位青年骨干齐聚一堂,并特邀浙江理工大学副教授、数据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郑旭江到场指导。

本次沙龙以“调研论文交流+专家与谈”的形式展开,与会人员围绕刑事司法实务中的法律适用、社会治理、行刑衔接等疑难问题,展开了深入的学术与实践对话。现场观点碰撞,讨论热烈。

第一单元

刑事疑难案件的审查和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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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启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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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检察部

《驾车逃离现场行为致扒车人死亡案件的行为定性》

针对驾车逃离现场致扒车人死亡案件的定性,重点分析了行为在故意与过失、伤害与杀人等方面的争议点。他提出,处理此类案件首先应审慎判断被害人是否在充分认知风险的前提下,基于自由意志自愿接受危险,进而审查是否存在“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适用空间;应遵循从重罪到轻罪的检验路径,结合案发情境、行为动机、具体手段、事后态度等,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他建议在司法实务中运用阶层式的案例分析方法,即从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三个阶层分析案件事实和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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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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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副教授

数据法治研究院副院长

从指控体系的完整性角度出发,针对行为定性的分析需重视罪名本身构成要件的论证,重视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和证成逻辑,以便加强指控体系;认定罪名和排除罪名的过程应统一标准,保持逻辑思维的一致性,同时,需注重对相邻罪名的完整辨析,体现思维完整性与视野开阔性;应有意识地将论证的规则模型化、阶段化、场景化,丰富模型要素,增强指导性,便于实务适用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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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学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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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检察部

《危险作业罪中“现实危险”的认定困境与完善路径》

针对危险作业罪中“现实危险”的认定展开分析。以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类案件为例,指出当前立法解释和典型案例认定“现实危险”的现实性、紧迫性、严重性特征时,难以涵盖虽无显性外化险情但存在实质危险的情形,且存在专业意见标准缺位、实质审查不足、裁量尺度不一等问题。他建议,需结合行业风险特征、具体危险犯的规范边界,通过强化对专业意见的实质审查、规范评估主体和标准、完善综合认定体系,推动认定标准与裁判尺度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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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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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副教授

数据法治研究院副院长

审查认定危险作业案中的“现实危险”,应当对相关专业意见的概念、证据属性进行明确;要注意客观危险与主观罪过的分层判断;“前兆性证据”是“现实危险”高度有力的支持证据,但不是必要条件;没有前兆时,必须用更强的定量和场景证据证明危险已经达到临界状态;在对此类案件进行类案分析时,建议明确类案的判断标准,只有把“有罪样本”和“未入罪样本”放在同一个变量框架下比较,才能真正找到“现实危险”的分界线。

第二单元

刑事案件中的检察融合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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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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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检察部

《涉出租房脱管未成年人犯罪及受侵害案件情况分析》

以涉出租房脱管未成年人犯罪及受侵害案件为调研对象,通过梳理相关案件数据,发现存在家庭和学校监护不足、房东怠于履行法定义务、群居状态快速传导不良行为等特点。她建议:法律上需运用体系解释,明确出租人核验报告义务;监管增效上需分级分类开展巡查、压实平台与经营者责任、升级出租房备案系统;责任落实上应深化普法宣传,制定责任书,建立违规“黑名单”;强化家庭监护干预,明晰学校监护流程,完善社会支持和司法保护体系,从源头上减少失管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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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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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副教授

数据法治研究院副院长

普通长期租房的出租人是否承担与旅馆同等核验报告义务值得探讨,还需进一步区分出租房类型加强论证;治理方案需要同时接受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检验,应将一律拒绝出租、自动触发红色警报、人脸识别等措施可能带来的副作用纳入考量范围;从检察机关履职定位的角度,强调检察调研应当审慎务实,不止步于现象分析,更要通过科学的分类、严密的对照实验和社会学视角的风险评估,提出合理科学的治理方案,凸显检察融合履职的可操作性和可推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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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秉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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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山检察室

《非法集资案件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运行困境与制度完善》

以非法集资案件的行刑反向衔接机制为研究对象,指出当前行刑反向衔接中存在执法主体适格性不足、“可处罚性”审查标准冲突、行政处罚时效规定模糊等困境。他提出将牵头部门负责制调整为统筹制、构建司法与行政磋商前置的审查机制、统一处罚时效标准等完善路径,以期实现非法集资案件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顺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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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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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副教授

数据法治研究院副院长

在行刑反向衔接实务中,执法主体、处罚必要性、处罚时效等问题都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可以聚焦于一点加以深入论证,以便保证理论研究的穿透力;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唯一主管机关具有专业化优势,但不同地区的机构、人员和执法资格并不相同。建议先比较几种地方模式的案件落地率,再决定是否全国统一主管;处罚时效是全文最需谨慎修改之处,建议放弃固定“五年间隔”,改从同一义务、同一实施计划、行为方式、时间紧密程度和中断后是否重新决意等因素综合判断处罚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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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张吴耿

张吴耿指出,写作是更高层次的办案,是检察人员将实务经验升华为治理效能的关键路径。全体干警要深化认识,深刻领会“小切口、大视野”的研究方法,摒弃贪大求全的思维惯性,善于从日常办案的细微处捕捉真问题,把个案办理的思考沉淀为理论成果;要久久为功,将调研写作融入办案全过程,变“被动任务”为“主动思考”,让勤动笔、善总结成为一种职业本能和工作常态;要实干笃行,以此次沙龙为契机,持续产出更多紧扣实务痛点、具有理论穿透力的高质量调研文章,以丰硕的理论成果助推瑞安市检院实现理论研究强院目标,为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智力支撑。

司法实务沙龙中,郑旭江副教授还以《人工智能时代的课题申报和论文写作》为题开展专题讲座,系统阐述了课题申报和论文写作的心态调整、技巧练习和能力培养,并从单位和个人的角度,提出推进检察理论研究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整体建议。

供稿丨法律政策研究室

审核丨郑法梁

监制丨陈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