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起,一批涉及生态环境、社会组织、退役军人、医药行业、新能源汽车、个人贷款等领域的新规正式施行,在法治轨道上持续完善社会治理、民生保障与行业发展。

生态环境法典:我国第二部“法典”即将施行

生态环境法典于8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5编、1242条,标志着生态环境保护正式迈入“法典化”时代。法典各编依次为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施行后,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将被废止。

法典确立了生态环境领域一系列重要理念和原则,完善了生态环境标准制定、实施、监督、管理等各方面规定,明确了生态环境部制定生态环境基准的职责。在制度设计上,法典系统确立了联合执法、现场检查、查封扣押、派出机构执法等四项执法手段,推动生态环境执法进入系统化、高效化的新阶段。法典还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着力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治理难题,并适当考虑了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等领域的法治需求,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

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未经批准不得开展

民政部和中央社会工作部联合印发的《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表彰行为,遏制违规设项、滥发奖牌证书等乱象,切实减轻基层和企业负担。

新规明确,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须经批准并实施项目清单管理,严格审批、总量控制。民政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进行审核和管理,建立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清单,凡未经纳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展。社会组织设立评比表彰项目,应当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原则上每个社会组织只能设立一个评比表彰项目,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次,防止评比表彰过多过滥。

在组织实施方面,评比表彰不得面向各级党委、政府或党政机关开展,一般不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为评选对象;不得与营利性组织合作开展或委托营利性组织开展。对违反规定擅自开展或借评比表彰违规收费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社会团体:禁止设立四类分支机构

民政部发布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于8月1日起施行。新规明确,社会团体禁止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姓氏宗亲分支机构、会员明显重合的分支机构以及名称、业务范围相同或高度相似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在名称规范方面,分支机构不得以中心、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代表机构可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但名称中不得含有跨行政区域字样。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得称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开展活动时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国际等字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当首先征求社会团体党组织意见。

在财务管理方面,分支机构收取的会费、捐赠等收入属于社会团体所有,不得截留,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不得向同一会员重复收取会费。代表机构不得发展会员、取得收入。连续2年未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予以撤销。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普惠与优待叠加

8月1日起,《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共6章48条,明确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教育培训、就业支持、创业扶持等措施,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充分就业。

在教育培训方面,退役军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和接受学历教育时享受优待和资助政策,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在就业优待方面,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企招录人员时,对退役军人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各地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特殊岗位招录时也明确了优待政策。在创业扶持方面,明确给予税收、融资、信贷等扶持,鼓励退役军人创业创新。

军队选拔飞行学员体检新标准:对标新型战机需求

新修订的《军队选拔飞行学员体检标准》8月1日起施行,共12章102条,涵盖外科、内科、神经科、精神心理科、眼科等,并附3个附件。新标准主要围绕适应航空装备发展、应对潜在疾病风险、跟进青年体质变化等方面进行修订。

随着新型战机座舱设计优化、座椅调节幅度扩大,新标准对身高、体重、臂长等指标并非简单“降低门槛”,而是基于人机适配作出更加科学合理的调整。在心理评估方面,引入更先进的评估技术与动态观察方法,实现多维度、客观化评判。在医学检测方面,首次增加“24小时动态心电图”检查,可有效识别隐匿性心律失常及心肌缺血风险,预防高空高负荷环境下可能发生的心血管突发事件。

新能源汽车维修作业安全国标:聚焦高压与氢燃料系统

8月1日起,《新能源汽车维修作业安全要求》国家标准正式实施。随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持续攀升,其高压电气系统和氢燃料供氢系统的维修安全风险日益凸显,该标准的出台填补了新能源汽车维修作业安全领域的标准空白。

标准主要规定了新能源汽车维修的人员与场地、作业准备、风险排查与处置、作业流程和操作安全等要求。在人员资质方面,明确从事新能源汽车维修的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项培训并具备相应操作资质;在场地安全方面,要求维修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配备专用绝缘工具和防护装备,高压维修作业区应当铺设绝缘地垫并设置隔离区域。

标准重点明确了作业前须对车辆进行断电验电操作、对高压部件进行充分放电处理,作业中须严格执行高压下电操作规程、使用绝缘工具,作业后须完成绝缘性能检测和复查确认等关键环节。

医药代表管理办法:严格防范商业贿赂行为

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健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医药代表管理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医药代表是代表持有人从事药品学术推广的专业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在备案环节,要求明确推广区域并上传合规承诺书。

新规列出多项禁止性行为:未经备案从事学术推广;未经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开展推广;承担药品销售任务;统计医生处方数量;以捐赠、赞助名义变相输送利益或给予回扣;误导医生用药、隐匿不良反应信息;非法收集患者信息;实施授权之外的药品学术推广等。

药企和医疗机构也被纳入监管链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医药代表行为承担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需建立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工作人员和医药代表行为。

新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监护范围更广、管理更严

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8月1日起施行。新规范在检查结论与流程上更加科学,删除了“复查”这一体检结论,替换为更精准的“补充检查”和“进一步检查”,使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处理更加清晰规范,减少因结论模糊导致的后续争议。

在监护范围上显著扩大,新增了12类有害化学因素(如甲苯、溴丙烷、铟及其化合物等)、3类粉尘因素以及低温、激光等物理因素的健康监护要求,进一步织密了职业健康防护网。在报告与档案管理方面要求更严,新增了《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编制指南》,要求清晰呈现疑似职业病检出情况,并明确档案保存期限自劳动者最后一次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为职业病诊断和追溯提供了更充分的数据支撑。

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息费透明时代到来

8月1日起,《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正式施行,个人贷款将进入更透明的息费时代。规定共11条,核心要求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时,必须展示一张“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将所有利息和费用逐项列清,折算成年化成本向借款人明示,并明确承诺“除已明示项目外不再收取其他任何息费”。

规定明确,个人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是指由借款人承担的与贷款相关的各项息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等正常履约成本,以及逾期罚息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贷款人应当依法依规合理确定综合融资成本年化水平,不得通过暗藏收费项目变相抬高实际利率。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还应明确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息费。

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相关检测记录保存不少于三年

8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正式施行,进一步完善了国境卫生检疫制度体系,强化了对进出境环节中特殊货物、物品的生物安全风险管控。

规定明确,海关对可能导致境内公共卫生安全危害的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进行生物安全风险监测。因实施风险监测需采集样本开展检测的,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单位应当根据海关要求,配合开展样本采集工作,不得拒绝或拖延。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单位应当建立特殊货物、物品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特殊货物、物品生产、销售、使用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该规定所称“特殊货物、物品”主要包括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微生物菌种等可能携带病原体、具有生物安全风险的进出境物品。规定还要求,相关单位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生物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并及时向海关报告,最大限度降低公共卫生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