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赖喇嘛的转世,从来都不是个人或小集团所能决定,也绝非单纯宗教事务,其最终决定权始终牢固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
达赖喇嘛转世系统作为藏传佛教格鲁派重要传承,十四世达赖在十余年前便抛出“不再转世”“在世转世”“转成女身”等谬论。近期,达赖集团更是持续炒作转世话题,散布所谓“转世事务应由其自身或特定宗教团体‘自治’”“转世到自由国度”等歪理邪说。此类言论不仅完全背离活佛转世制度的历史定制与宗教仪轨,更是对中央政府拥有活佛转世事务最高决定权的公然挑衅,是彻头彻尾服务于分裂集团的政治图谋。
“达赖喇嘛”名号
与宗教地位源自中央政府
达赖喇嘛与中央政府间的渊源历史悠久。 1578 年, 蒙古土默特部 首领俺答汗与格鲁派高僧索南嘉措在青海仰华寺会晤,索南嘉措赠俺答汗 “转千金法轮咱克喇瓦尔第彻辰汗”称号,俺答汗回赠索南嘉措 “圣识一切瓦齐尔达喇达赖喇嘛”名号,此即“达赖喇嘛”名号 之始。随后,索南嘉措随俺答汗赴蒙古弘法,途中于甘州致书明廷首辅张居 正,表示效忠朝廷并请求敕封。《三世达赖喇嘛传》记载, 1579 年,万 历皇帝赐索南嘉措 “护国弘教禅师”封号及印信、官服。 1587 年,明 朝得知索南嘉措抵达土默特部后,正式遣使册封索南嘉措为 “ 朵儿只 唱 ”,并召其进京,索南嘉措于进京途中圆寂。由此可见,早期达赖喇 嘛名号的宗教权威地位依赖于中央王朝的认可和册封。
到清代,达赖喇嘛的宗教地位与中央政府的关系进一步强化。 1652 年,五世达赖喇嘛阿旺 · 罗桑嘉措应召进京朝觐。 1653 年三月, 五世达赖喇嘛奏请启程返藏,在内蒙古代噶停留。四月,清廷派遣官员携带满、汉、藏三体文字的金册、金印册封五世达赖喇嘛。据《清 代藏事辑要》记载,金册铭文明确写道: “兹以金册印封 尔为西天大善 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怛喇达赖喇嘛。 ”其中“ 封尔为 ”三字清楚表明,达赖喇嘛的宗教地位并非“神授”,而是由中央政府授 予。自此, “达赖喇嘛”称号及其宗教地位在中央册封的 基础上正式确 立,历代达赖喇嘛均须中央政府批准和册封的历史定制因此形成并延 续至今。
达赖转世
有严格的历史定制与宗教仪轨
达赖喇嘛的转世绝非单纯的宗教事务,更非个人私事,始终是在 中央政府主导下,严格遵循历史定制与宗教仪轨的重大 宗教政治活动。
寻访灵童是大活佛转世制度的首要环节,其过程须 符合历史定制 和宗教仪轨,并在中央政府监督下进行,达赖喇嘛转世亦不例外。依照 定制,大活佛转世须由所在寺院通过西藏地方政府报请中央政府 批准, 获准后方可成立寻访组织。例如, 1804 年八世达赖喇嘛圆寂 后,嘉庆 帝敕谕济咙呼图克图丹贝贡波担任摄政,并下令寻访转世灵童。西藏地方政府记载,寻访过程中 “陆续据各处报来,共访得九人,已将详细报 知钦差驻藏大臣转奏 ”。再如, 1936 年民国政府蒙藏委员会颁布《喇嘛 转世办法》,明确规定大活佛圆寂后须报该委员会备案,从法律层面确立中央政府对转世灵童寻访认定权的行使。以上史实表明,达赖圆寂后 的灵童寻访认定,始终须经中央政府同意,中央 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始终 居于主导地位。
金瓶掣签是大活佛转世制度的核心环节,其设立初衷是确保中 央政府对转世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督。清乾隆年间,针对藏传佛教活佛 转世过程中出现的贵族操控、姻亲世系等乱象,清政府决心整肃。 1792 年,清军击退廓尔喀入侵后,乾隆帝整饬西藏事务,谕令设立金瓶掣签制度,以杜绝弊病。御前侍卫惠伦等奉命将金瓶护送至拉萨,福康安与济咙呼图克图率僧俗官员远出迎接,达赖亦提前至大昭寺等候,并派喇嘛执香花幡幢引导,将金瓶供奉于宗喀巴像前。次年,清政府颁行《钦 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首条即明确规 定实行金瓶掣签制度:须将 寻得的数名灵童姓名及生辰用满、汉、藏三种文字书写签牌,置入金 瓶,由呼图克图和驻藏大臣在大昭寺释迦佛像前共同掣签认定。章程颁布后,八世达赖喇嘛极力拥护,将章程及有关文件译成藏文并以《水牛年文告》之名颁行全藏,将其奉为当时最高法律文书。因此,金瓶掣签制度将中央权威与宗教仪轨融为一体,既延续宗教传统,又贯彻中央意 志,充分体现政权高于教权、国法大于教规的原则。
册封赏赐是达赖喇嘛转世制度的确认环节,核心在于通过中央代表主持的公开仪式,正式赋予灵童合法地位。中央政府对藏传佛教高 僧的册封始于元朝。 1260 年,元世祖忽必烈册封萨迦派首领八思巴 为国师,授以玉印,后册封其为帝师。玉印不仅象征宗教权威,更表明自元朝起,藏传佛教领袖的认定已纳入中央管辖体系。帝师由皇帝直接任命,既统领佛教事务,又兼管西藏地方政务,实为中央派驻的 代表。明朝承袭此制。 1407 年,永乐帝册封噶玛噶举黑帽系五世活佛 德新谢巴为 “万行具足十方最胜圆觉妙智慧善普应祐国演教如 来大宝 法王西天大善自在佛 ”(大宝法王 ), 领天下释教,并赐金印、金册及 诸多贵重赏赐,进一步确立以金印诰命规制活佛转世的制 度。 “大宝法王”原为元世祖授予八思巴的封号,明朝转授噶玛巴,显示中央政 府对藏传佛教的认证权并未因教派势力兴替而中断。清朝进一 步将册封制度体系化,明确规定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等最高等级活佛须由皇帝赐予金册金印,其印信规格严格分级:达赖、班禅用金印,国师用银镀金印,禅师用银印,均依《钦定理藩院则例》执行。历代达赖喇嘛唯有经中央册封,并由驻藏大臣等代表主持仪式,才具有合法 地位。正如乾隆帝在《喇嘛说》中指出, “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之号,不过沿元明之旧,换其袭敕耳”,清晰表明元、明、清三朝在册封制度上一脉相承,持续强化中央权威。
中央政府拥有最高决定权
中央政府对达赖喇嘛转世事务具有最高决定权,该权力既体现为 基于历史定制的 “否决权”与“特许权”,也表 现为转世过程中的 “监督权”与“立废权”。从康熙帝否决非法认定的六世达赖,到光绪帝特 许十三世达赖免于掣签,再到民国政府对十四世达赖坐床的批准与监 督,历史充分表明,中央政府始终是达赖喇嘛转世事务的最高决定者。
首先,中央政府拥有对达赖喇嘛转世的否决权。 1682 年,五世达 赖喇嘛圆寂后,第巴 · 桑结嘉措匿丧,把持政务,并于 1683 年秘密寻 获转世灵童仓央嘉措。 1696 年,清廷平定噶尔丹之乱后,康熙帝得知 实情,严厉斥责桑结嘉措。后者上表认罪后,康熙 帝方于 1697 年批准 仓央嘉措坐床。然而, 1705 年,桑结嘉措与拉藏汗爆发冲突,兵败被 杀。拉藏汗上奏朝廷,称仓央嘉措系 “假达赖”,且行为放荡,请予废 黜。康熙帝鉴于桑结嘉措欺瞒中央政府、私自认定灵童,并结合西藏 地方政局总体形势,下令将仓央嘉措解送京师。 1706 年,仓央嘉措在 上京途中圆寂。这一事例表明,当转世的程序或结果违背定制时,中 央政府有权行使最终否决权。
其次,中央政府拥有特许免于掣签的权力。自金瓶掣签制度确立以来,共有九世、十三世、十四世达赖喇嘛经由中央政府特许被免于 掣签。第一次特许发生在 1804 年。八世达赖圆寂后,因《钦定藏内善 后章程二十九条》新颁以及受旧习影响,西藏地方寻得一名灵童,摄政济咙呼图克图等经驻藏大臣玉宁、文弼上奏,以 “灵异显 著 ”为由 请求免掣。嘉庆帝特批认定,九世达赖喇嘛遂得以免掣。 1815 年,九 世达赖喇嘛早逝后,西藏地方再次请求免掣认定十世达赖喇嘛,嘉庆帝严词拒绝,指出前次认定未验,并斥责驻藏大臣办事不力。十世达赖喇嘛因此成为首位经金瓶掣签认定的达赖喇嘛。第二次特许发生在 1877 年。八世班禅、摄政、三大寺及扎什伦布 寺的堪布等僧俗官员联 名呈报驻藏大臣,称仅寻得一名 “灵异卓著”的灵童,且各方公认, 恳请免掣。光绪帝特旨批准免掣,十三世达赖喇嘛遂于 1879 年坐床。 第三次发生在民国时期。 1939 年,西藏地方政 府向国民政府蒙藏委员 会委员长吴忠信报告,称寻得灵童拉木登珠(即十四世达赖 ), 请求中 央政府核查并免掣。 1940 年 2 月,国民政府行政院正式发布训令,特 准其免于掣签,继为十四世达赖喇嘛,并拨发坐床经费 40 万元。十四 世达赖喇嘛遂于同年 2 月 22 日在布达拉宫举行坐床典礼,并依例派员 向中央政府致谢。以上史实表明,免于掣签并不代表达赖喇嘛可自行转世,而是中央政府在特定情况下行使特许权。历次免掣均经地方呈报、驻藏大臣奏请、中央政府批准并监督坐床的合法程序,完全遵循 历史定制与宗教仪轨,始终体现中央对达赖转世事务的最高决定权。
再次,中央政府拥有对达赖喇嘛转世事务的监督权。在清代该权力主要由驻藏大臣作为中央政府在藏最高代表全程行使。其一,在寻访灵童阶段,驻藏大臣负责审核候选灵童资格,确保符合历史定制与宗教仪轨,初审无误后方奏请中央政府批准金瓶掣签。其二,在金瓶掣签过程中,驻藏大臣须亲临现场监督掣签全过程,依 照《钦定藏内 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等法规确保程序公正透明。十世、十一世、十二 世达赖喇嘛均通过金瓶掣签认定,体现驻藏大臣对该环节的有效监督。 其三,在坐床典礼阶段,掣签结果须报中央政府批准,并由驻藏大臣 主持监督坐床仪式。例如, 1859 年咸丰帝敕谕达赖喇嘛,特派驻藏大 臣看视坐床: “择正月十三日,热振呼图克图等虔诚祝祷诵经之后,会 同驻藏大臣于布达拉寺供奉高宗纯皇帝圣像前叩拜,由金本巴瓶抽中尔名 ……即降旨将尔作为达赖喇嘛之呼毕勒罕,特遣驻藏办事大臣满庆、恩庆于咸丰十年七月初三日共同看视,扶尔呼毕勒罕于布达拉寺 坐床。 ”由此可见,驻藏大臣全程参与从寻访、掣签至坐床的过程,是中央政府对达赖喇嘛转世行使监督权的直接体现。
最后,中央政府拥有对活佛转世的立废权。 1792 年,噶玛噶举红帽系第十世活佛却朱嘉措勾结廓尔喀军队入侵西藏、劫掠扎什伦 布寺, 严重危害国家主权与西藏安定,乾隆帝下令剥夺其所有名号,查抄羊八井寺寺产,勒令该系僧侣改宗格鲁派,并明令禁止其转世。在达赖喇嘛转世体系中,中央政府同样行使过最终处置权。例如,十三世达 赖喇嘛曾两次被清廷革去名号。 1904 年,因其在英军入侵时出走蒙古, 清廷斥其 “不遵朝廷约束,擅离藏地”,下令“将达 赖喇嘛名号暂行革 去,并着班禅额尔德尼暂摄 ”。后经查证其“心属中央”,清廷 于 1906 年恢复其名号。 1910 年,因川军入藏引发冲突,十三世达赖喇嘛再次 出走印度,清廷因其 “反复狡诈,自外生成,实 属上负国恩,下辜众 望,不足为呼图克图之领袖 ”,再次革去其名号,并 谕令 “驻藏大臣另访灵童,奏明承袭”。后因清朝覆亡及十三世达赖喇嘛晚年政治态度转 变,民国政府未再另寻灵童。这些史实表明,中央政府对活佛转世不仅拥有对个体转世的决定权,更掌握对转世制度本身及其存续的最终处置权。对于严重危害国家统一、触犯刑律的活佛,中央政府有权禁 止其转世。
纵观历史, “达赖喇嘛”称号的诞生与宗教政治地位的确立,根本 源于中央政府的册封。中央政府通过否决权、特许权、监督权、立废权等一整套权力体系,规范达赖喇嘛转世事务。十四世达赖及其分裂集团 在转世问题上的种种言论,企图将转世制度曲解为个人意志或 “自治” 事务,不仅违背藏传佛教自身传统,更践踏活佛转世制度的历史定制与宗教仪轨。达赖喇嘛的转世,从来都不是个人或小集团所能决定,也绝 非单纯宗教事务,其最终决定权始终牢固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
本文转载自『中国历史研究院』微信公众号,来源:《历史评论》2026年第1期
编辑:疏桐
审核:晓帆
签发:力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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