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杨澜

即日起,新修订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生效。

条例于5月27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于8月1日起施行。

封面新闻记者获悉,条例贯彻落实上位法,顺应时代需求,在进一步完善健全养犬管理体制机制、强化养犬人责任、彰显城市管理温度等方面作出了细致规定。

条例将养犬管理划分为限养区和非限养区。限养区指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全域和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限制养犬区域(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由管委会负责限养区的划定和公布工作)。

条例规定,在限养区内,每户只能养1只犬(除导盲犬等服务犬外),这也是2010年起实施的原养犬条例的制度延续。若有繁殖幼犬的,幼犬在出生后3个月内,需通过送交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单位饲养,或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等方式,妥善处置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条例规定,虐待或遗弃犬只责令改正,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遛狗不栓绳并拒不改正的,罚款100至200元,遛狗不“捡屎”并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未取得犬只免疫证、未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等,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采取控制措施。

条例明确,成都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同时,不再禁止犬只进入商场、候车室、候机室。

对于残疾人根据需要饲养必要的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等服务犬,不再限定养犬数量,同时规定允许残疾人携带服务犬进入犬只禁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