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网恋后同居,举办婚礼但未领证。同居期间,男方多次向女方转账共计31500元,其中包含5笔520元转账。女方亦有转账及为家庭开支。分手后,男方以“彩礼”为由起诉要求返还全部款项。法院认定:转账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销,不具有彩礼性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一、案情简述

基本事实:

2022年下半年,刘某与张某在网上相识并恋爱

2023年3月,张某到刘某家与刘某及其儿子共同生活

2023年5月,双方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2023年10月,双方分手

同居期间,刘某向张某多次转账共计31500元,其中金额为520元的转账有五笔共计2600元

张某亦通过微信向刘某转账4500元

刘某认可张某在共同生活期间有购买床上用品、为刘某购买衣物、充值话费等支出

刘某主张:

上述款项系彩礼性质,要求张某返还全部转账31500元

法院判决:

驳回刘某诉讼请求

二、法院观点

裁判要旨: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

法院认定:

双方互有转账

刘某存在特殊金额转账(520元)

张某为家庭开支有支出(购买床上用品、为刘某购买衣物、充值话费等)

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并非刘某单方面付出

结论:刘某的转账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销,并不具有彩礼性质。

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1.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习俗办理了结婚仪式

2.同居期间双方互有经济往来

3.张某亦有为家庭开支的付出

4.上述钱款中部分为表情达意的小额转账(520元)

三、 法律分析

(一)彩礼的法律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彩礼的核心特征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大额给付。

(二)不属于彩礼的情形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类型

特征

日常消费性支出

用于共同生活开销

表情达意的小额转账

特殊含义金额(520、1314等)

增进感情的支出

恋爱期间的礼物、约会费用

双方互有往来的款项

并非单方付出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