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参加考试、就业及创业享受优待政策,社会组织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浙江省河湖长制规定》审议通过即将正式施行……8月起,一批新规即将影响你我的生活,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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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河湖长制规定》即将正式施行

日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河湖长制规定》,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所称河湖长制,是指按照行政区域设立总河长,在具体河湖设立相应河湖长。《规定》明确乡级以上河湖长由本行政区域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村级河湖长由村(社区)领导班子成员担任;省级财政可以对县(市、区)强化河湖保护治理工作给予适当补助;下级总河长应当每年向上一级总河长述职,乡级以上河湖长应当每年向上一级河湖长和本级总河长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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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尖兵”“领雁”项目,浙江推出12条举措

日前,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一体推进省“尖兵”“领雁”项目科技攻关及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试行)》(点击蓝字查看详情),自2026年8月13日起施行。

《若干措施(试行)》从需求凝练、成果过程管控、验收评价、成果转化跟踪服务等四个方面制定了12条具体举措,一体化推进科技攻关及成果转化,提升“四题一评”协同攻关效能,推动“尖兵”“领雁”项目“研得准、转得出、接得住、用得好”,推动每个项目形成可归类、可溯源、可考核的成果。

浙江加强大中型水库库区管理

省水利厅近日出台的《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库区管理的意见》(点击蓝字查看详情)将于2026年8月1日施行。

《意见》明确库区管控边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水库管理单位做好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方案编制,按规定程序报批;严格建设项目审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管控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修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建设项目。

浙江印发医疗机构院内制剂产业化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日前印发《加快推动医疗机构院内制剂产业化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自2026年8月5日起施行。

《行动方案》提出鼓励源头研发创新、优化政务服务、推进集约生产、拓宽应用渠道、促进成果转化、强化全程监管等六大重点任务。目标到2028年,基本建成机制灵活、标准健全、协同高效、监管科学的院内制剂全链条管理体系;新增批准文号的院内制剂品种100个;布局建设5个左右区域性制剂中心;力争实现1–2个院内制剂成功转化为国家批准上市的新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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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实施意见,推进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

日前,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实施意见》聚焦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强化“枢纽+通道+网络”系统布局,推动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到2030年,构建“一核四枢七轴三廊”多式联运发展格局,全省集装箱多式联运量近1000万标箱,全省社会物流总费用占GDP比率降至12.5%左右。到2035年,全面建成“联运高地”,打造成为全国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的浙江样板。

浙江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近日,省民政厅印发《浙江省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自2026年8月18日起施行。

《规程》明确,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由在浙江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自愿申请,评估结果由高至低分为5A级到1A级5个等级,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有新修订

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完善竞争性支持和稳定支持相结合的投入机制,提升省基金及其联合基金资助效能,新修订的《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8月7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精简优化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类型,设置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原探索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A类〔原杰青〕/B类〔原青稞〕/C类〔原青基〕)。聚焦25到45岁的自然科学家发明创造最佳年龄段,强化青年科学基金“第一桶金”资助导向,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加速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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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加强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

日前,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修订)》,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则》明确编制目的和原则、起始线和终止线划定规则,明确将核心监控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严格的用途管控,拓展河道监控区新建项目参照核心监控区的要求管控。逐一明确核心监控区内重要景观视廊保护要求、重要景观界面保护要求、建筑高度管控要求和建筑风貌管控要求。

浙江规范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非立案处置工作

日前,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规范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非立案处置工作的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非立案处置工作,是指在自然资源管理中,依法对可以不予立案的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处置的执法活动。《通知》明确了具体适用情形和规范处置程序。通过非立案处置,推动违法当事人主动进行整改,着力在第一时间制止、改正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恢(修)复违法前原状,消除违法状态,减少损失和影响。

浙江印发省管内河通航管理规定

省交通运输厅日前印发《浙江省省管内河通航管理规定》,自2026年8月25日起施行。

《管理规定》对涉航建筑物防撞设施设置、禁止过闸船舶范围等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压实涉航建筑物建设和管理单位主体责任。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通航环境管理、超尺度船舶管理以及船舶禁限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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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参加考试、就业及创业享受优待政策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8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退役军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和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和资助政策;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将向贷款人明示

《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8月1日起施行,明确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等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需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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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禁止设立四类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要求社会团体禁止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姓氏宗亲分支机构、会员明显重合的分支机构以及名称、业务范围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分支机构”。

社会组织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明确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须经批准并实施项目清单管理,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原则上每个社会组织只能设立一个评比表彰项目,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次。

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

《医药代表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规定医药代表应具有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掌握相关药物临床理论知识;医药代表不得存在承担药品销售任务、给予回扣或变相利益等9种禁止性情形,严格防范商业贿赂行为。

职业健康监护新增多项检测指标

新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8月1日起施行,新增12类有害化学因素(如甲苯、溴丙烷、铟及其化合物等)、3类粉尘因素及低温、激光等物理因素的健康监护要求。

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8月1日起施行,提出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单位应当建立特殊货物、物品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和特殊货物、物品生产、销售、使用记录,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内容综合自央视新闻、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浙江省河长制、省民政厅官网、省科技厅官网、省自然资源厅官网、省卫健委官网、省水利厅官网、省交通运输厅官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