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8月1日起施行。作为一部专门规范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行政法规,条例共6章48条,围绕教育培训、就业支持和创业扶持作出系统规定,明确由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条例提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哪些退役军人可以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招录招聘有哪些优待?创业补贴、贷款和场地服务如何享受?新京报记者梳理了条例主要内容。
培训、就业、创业扶持纳入制度安排
条例首先明确,国家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有关规划,各级政府应加强指导和服务,推动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形成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合力。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
教育培训是条例的重要内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校录取,或者正在普通高校就学的,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退役军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按照规定享受优待政策;接受学历教育时,可享受学费、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也被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军人退出现役后,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安置工作的部门,应当区分不同安置方式,组织适应性培训。省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市级及经授权的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结合当地产业发展、急需紧缺职业和自主就业退役军士、义务兵的就业需求,制定公布培训项目参考目录。
条例还明确,退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取得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退役后从事相应职业、工种的合法凭证,全国范围内通用。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等可支持退役军人学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在就业和创业方面,条例既规定面向用人单位的优待措施,也明确政府部门应提供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岗位推介、创业培训、登记注册和补贴申领等服务。对违反条例规定、挪用截留相关经费或者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行为,条例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
招录招聘可放宽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
就业支持方面,条例对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提出明确要求: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国有企业招聘人员时,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一定比例的岗位招聘退役军人。其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也被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基层公务员招录有专门安排。各地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这部分人员还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各级有关机关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应注重选调有服役经历的符合条件的优秀大学生。
针对不同岗位,条例还作出分类规定。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对退役军人进行专项招聘,并增加工作实绩在组织考察中的权重;各地制定中小学教师招聘计划时,可以面向退役军人单列计划。地方还应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优先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招录消防员时,应设置一定比例的计划,专项招录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聘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也应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服役经历在求职中也将得到制度确认。退役军官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并享受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为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免费培训、担保贷款等政策如何享受
职业技能培训并非所有退役军人均可直接享受免费政策,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限定。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就业需求,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者在其参加培训后,按照安置地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原则上应在安置地参加培训。经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到安置地以外地区参加培训的,培训结束后经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也可按安置地标准获得培训补贴。当地主管部门将从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专业培训机构中确定承训机构,公布相关信息并动态更新。
就业服务方面,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定期组织退役军人招聘活动和岗位推介。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退役军人,将被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优先获得帮扶。
创业方面,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创业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提供符合退役军人创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基地、园区等,可以通过开辟专区等形式,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区还可建立退役军人创业载体,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项目对接等优先、优惠服务。
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退役军人,可参加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支持引导的创业培训。县级以上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可建立创业服务团队,提供创业指导、企业互助发展等服务,并引导退役军人用好各项创业扶持优惠政策。国务院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设立的政务服务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应设置退役军人窗口或者绿色通道,提供登记注册、税费办理、补贴申领等服务。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张树婧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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