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诈骗罪案件中,准确区分民事借贷与刑事诈骗的界限是关键程序节点,多数当事人易忽略此关键问题。大连王宣方律师在案件开庭前,完整查阅卷宗,重点针对指控中的十万元“借款”部分,核查证据,提出该笔款项不构成诈骗要件不应计入犯罪总额的辩护意见。这一操作使法院最终采纳该观点,剔除十万元涉案金额,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量刑。
"在诈骗罪刑事案件中,区分民事借贷与刑事诈骗的界限这一步骤至关重要,但大多数当事人往往不清楚这一步的分量。下面我们通过一起由大连王宣方律师代理的案件来详细说明。
本案的被害人为本地木业企业经营者夫妇,他们经营木材加工供应业务,急需拓展大型企业供货渠道。当事人何某得知该需求后,主动对接被害人,声称自身可打通当地大型集团供货渠道,获取了被害人信任。后续何某分四次以不同名义收取被害人款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合计诈骗金额四十九万元。具体包括:谎称可对接集团内部管理人员,分两次骗取被害人十八万元;以在外地开办木材加工厂为由,向被害人借款十万元,承诺后续以木材货款抵扣;虚构外地木材加工厂及工厂负责人身份,伪造订货协议,以预付定金名义骗取十五万元;谎称能够单独为被害人上调供货单价,骗取六万元。
当事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逮捕后,家属第一时间委托王宣方律师担任全流程辩护律师。王宣方律师完整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对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进行梳理。在这个阶段,大多数当事人可能会选择被动等待,或者没有针对性地进行辩护。但王宣方律师选择了另一条路径,他逐项拆解公诉机关四项指控的事实与证据漏洞。
针对公诉机关认定的十万元“借款”指控,王宣方律师重点核查双方沟通记录、资金约定用途、当事人建厂实际经营记录。他认为该笔款项不具备诈骗犯罪构成要件,不应计入诈骗犯罪总额。因为当事人无虚构借款用途、实际开办工厂、认可还款承诺等,这充分说明该十万元属于普通民间借贷,不满足诈骗罪“虚构事实、非法占有”的核心要件。针对另外两笔合计二十四万元“打点好处费”指控,律师也提交了完整辩护意见,阐明双方合作基础真实存在、被害人付款系基于合作自愿,当事人未虚构全部合作事实,该两笔款项性质存在重大争议,不应直接定性为诈骗赃款。
庭审阶段,王宣方律师围绕证据、法律适用、诈骗罪构成要件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对四项指控拆分论证,重点论证十万元属于合法民间借款,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法庭完整听取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及辩论意见后,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核心辩护观点,对十万元涉案金额不予认定为诈骗数额。
最终,公诉机关原指控诈骗总额四十九万元,经王宣方律师的专业辩护,法院依法剔除十万元涉案金额,最终仅认定三十九万元为诈骗犯罪数额,犯罪基数大幅降低。法院认定当事人构成诈骗罪,涉案数额巨大,结合当事人当庭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赔被害人三十九万元经济损失,罚金限期足额缴纳;当事人拘留、逮捕期间全部折抵刑期。原本涉案金额近五十万,属于数额巨大区间内较重量刑标准,经律师成功剔除十万指控金额,直接缩小犯罪数额,结合坦白情节实现法定从轻,有效降低了基准刑期。
这一案件体现出,在诈骗罪案件中区分民事借贷与刑事诈骗的界限对案件走向有重大影响。当事人遇到类似情况时,应重视对证据的梳理和刑民界限的区分,切勿轻易忽略每一笔款项的性质认定,积极在开庭前准备充分的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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