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广贤文(四)》有曰:“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落”。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傅某闲来无事,忽一日接到巡捕房电话,要求接受问话,傅某随即听令速到巡捕房,傅某涉嫌挪用巨额资金,羁押待查。
傅某家属委托本律师后,经了解,大致案情如下:傅某厚道能干,为人所信,早年在一家铸造巨塔的县国营企业工作,先后担任技术科长、经营厂长,深得技术与销售要领。无奈国营工厂顽疾,又非垄断行业,企业生产经营逐渐衰落,遂应大势改制为民营企业,名为宇宙巨塔公司,由大股东毛某实际控股。为促使傅某为新的民营企业全心全意投入身心,毛某委派傅某担任该宇宙塔公司为法定代表人,同时又成立市银河巨塔公司,驻地在市,意在将宇宙巨塔公司的优质资源、精干力量转移至银河巨塔,大干快上,仍旧安排傅某担任法定代表人。
傅某担当两家巨塔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有若干笔资金总计500余万元,由宇宙巨塔转入银河巨塔。
后来,宇宙巨塔业务渐萎,收益由盈转亏,一批老职工面临退休,却又被拖欠工钱,遂有好事者揭竿而起,向有司报告有人掏空国资,巨肥民企。
为平息异端,有司需要处置,经查两个公司多年账簿明细,选择将转移500万元资金立为大案,以此向良民交代,此事表面上毛某未曾插手,不会伤及具有红顶身份的毛某,即便揭竿者目标火力对准毛某大开。以证据说话,彰显了有司的光辉形象,妙!
傅某认为,我虽然是法定代表人,但都是毛某说了算,众所周知啊,此500万余元的转移支付,也不是我一个人决定的!若以此莫须有,冤!
为还原事实,还傅某以公正,本律师经过认真审查全部案卷材料、会见傅某,综合企业设立和改制背景,人员组织架构情况,并搜集了证人证言,整理了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协助司法机关澄清了关键事实。
主要事实和理由有:
1、虽然傅某贵为宇宙巨塔、银河巨塔两个公司法代表人,但两个公司的实控人另有其人。实控人刘某对于两个公司的资金调度、人员安排等核心管理工作具有绝对的支配权力,财务负责人的大量工作是越过傅某直接向实控人毛某进行汇报请示。即便在案发后,财务人员和毛某均推脱责任,否认决策者身份。
2、本案的历史背景,本律师多方面了解到,两个公司在早期是由同一个企业改制分立而来,且宇宙公司占据了银河公司大部分的股权。在改制初期,出于解决两个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的需要,两个企业的董事会约定:宇宙公司的资金可以给银河公司使用。
结合该特殊背景以及两个企业之间的资金关系,穿透理解,本质上就是关联企业单位集体决定拆借资金的过程,是纯粹的“公对公”的属性,不属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中“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形。
3、核心的涉案事实也即资金流转的问题。应当区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两家公司之间的资金转移,二是财务负责人将回转的资金本金出借给自己亲属的公司。这应当是两次分别独立的出借行为,虽然在时间上存在连续性,但是作为一个行为进行评价。
第一阶段的事实,由于本质上系单位对单位借款,傅某没有在其中牟取个人利益。第二阶段的出借行为,完全是财务负责人独自决定和实施的,非由章某批准,与章某无关。综上来看,本案不属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中所规定的三种挪用资金罪情形之任一,不应认定傅某构成挪用资金罪。
4、其他事由……略。
该案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在其余被告人移送法院审判作出判决后,才作出决定对傅某不起诉。
办案小花絮:
1、本案处于三年特殊时期,去检察院阅卷存在风险,但该案的检察官确实为律师想的周到,告知我,你路途遥远,不必前来,我给你网络阅卷,你在网上申请即可。我即通过网上申请,奈何等了两周也没有下载,问原因,答曰:因为正处于更换自力更生的阅卷系统,我需要将卷宗材料挂到外网,你才能下载,无奈我这边始终挂不上,慢得很,你还是前来吧,我给复印好,送到门口,你从大门口取走即可。等到某一日,我去大门口,果然取得全部纸质卷宗,这里需要感谢检察官的周到。
2、对于案卷材料之外的客观事实和历史背景的挖掘,是实现有效辩护的重要基础和必要保障,律师应该重视。
3、虽然傅某得以解脱,但因第二阶段的资金转移,未有总管知情认可,属擅动银两,本案的财务人员照章法办,得判有期徒刑。
4、不起诉决定书,不是应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作出吗?否,检察院可以暂给办理取保候审,将其他人员移送衙门审理,在取保候审的期间内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属于网上结案,不起诉决定书也没有出纸质的。
案发,出乎意料;
案结,出乎意料!
于兴泉律师,山东人,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目前为大成总所刑事部主任(刑事专业组负责人)、大成刑委会联合牵头人,北京律协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与预防委员会委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执业以来,办理过多起涉黑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类犯罪案件,发表刑事类专业文章并被中国知网收录超过40篇,先后担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刑事实务课程、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刑事风险防控课程、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刑法课程)、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律师事务)、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实务教学)及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的讲师或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
大成律师事务所,秉承“志存高远,海纳百川,跬步千里,共铸大成”的文化核心理念以及“全球资源、本土智慧”的开放式发展战略,大成始终致力于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专业、全面、及时、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大成律师——大成总人数已逾10000人,其中执业律师超过8000名。大成律师多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其中许多律师取得了美、英、法、日、韩等国一流法学院校学位,并具有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经验。相当数量的律师还具备会计、税务、金融、国际贸易、建筑工程、工商管理等其他专业背景。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