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的一天,大学生许岁满怀期待地由广东奔赴上海,准备参加自己喜爱已久的男团的签售会。可就在活动举办的当日凌晨,她突然收到一封来自主办方的邮件,宣布签售会“因受今年第9号台风天气这一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决定取消举办”。
在同一天的北京,想在周末听Live演出放松一下的北京人崔晓宁,花费近一个半小时到达位于通州的演出场地后,却在寻找场馆入口时被安保人员拦下。安保人员告诉她,演出因北京暴雨预警取消。
夏季是我国极端天气的高发季,自今年7月初以来,多地进入极端天气频发期,强降雨、台风、高温等天气轮番影响公众生活。天气复杂多变、难以预测,但各类大型娱乐演出活动,通常提前一至两月就完成了场地登记报备并公开售票。当心心念念的演出,遇上突如其来的极端天气,一场“失约”,谁来“埋单”?
退票容易,补偿难
演出活动取消导致的一系列退票补偿问题,成为主办方与消费者之间的核心矛盾点。
签售会取消当天,主办方在其微博发布公告,承诺“将对上海线下签名会所有订单进行退款处理”,但并未提及对个人因活动产生的交通住宿等相关花销进行赔付。在许岁看来,这种赔偿方式“匪夷所思”。
她从5月就开始着手准备这场签售会:了解上海的交通路线,购买机票、预订酒店、租手机……诸多事宜占据了她不少时间,也形成了不小的开支。而且,由于上海的台风预警,机场暂时停飞,许岁在签售取消后无法当天返回广东,不得不暂时停留上海,又支付了一笔额外的酒店费用,“这些钱全部白搭进去了”。
崔晓宁同样在赔付问题上感到不满。这场北京演唱会的主办方,虽然在退票的基础上增设了交通住宿赔偿,承诺补偿有一定上限的交通费用和酒店住宿费用,却将赔偿范围限定在北京以外的观众。
崔晓宁虽然是北京本地人,但当天往返共花费了近3个小时,经历了乘坐地铁与打车之间的来回转换,无法避免地产生了一定花销。崔晓宁认为,“尽管会有一部分观众从外地来,并且肯定外地观众的机酒花销会更大”,但这并不是自己被主办方排除在赔偿范围外的理由,这种赔付方式对北京本地观众来说,“多多少少是不太公平的”;并且“演出场地在北京,北京观众占据的比例一定会更大”,主办方这种“一刀切”的方式,忽略了大多数消费者的具体情况。
主办方有没有履行好“减损的义务”
事实上,从法律角度,是否赔、如何赔、具体赔多少,并不能一概而论。
“此类机票酒店的费用,以及其他交通费用带来的损失,并不是合同履行层面的可得利益损失,而是被归为其他损失,需要用缔约过失责任规则来解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助理教授阙梓冰解释,按照民法典第157条,“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之后,对于双方遭受的损失,应当按照双方的过错来进行分担,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带来的损失”。所以,具体如何赔偿,需要进一步判断“主办方或者平台有没有过错”。
针对演出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情况,阙梓冰说:“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与此同时,违约方有一个减损的义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少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未及时通知、导致对方损失扩大的,扩大的那部分损失,不能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仍要自行承担赔偿。
“这就是说,对于主办方或者平台来说,需要保有一根‘弦’——其负有减轻整体损失的义务。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演出可能要取消的情况下,需要赶紧通知观众。如果没有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就需要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阙梓冰说。这也正是许岁和崔晓宁认为的——主办方没有履行好这种“减损的义务”。
许岁接到签售会取消的通知是在当天凌晨,距离活动原定开办时间已不足8小时,此时她已落地上海并入住酒店。
崔晓宁则认为,主办方缺乏“敏感度”,并没有积极主动地了解情况,而是被动等待通知——在北京当天15:00发布分区暴雨红色预警的情况下,主办方在18:10发布取消通知,此时大多数观众已在现场排队等候入场。崔晓宁坦言:“我们在北京本地的,如果说上午发布了公告,我们就不用再去了,那自然就不涉及交通费,减少了一部分人的损失。”
演出取消,艺人需要负责吗
面对演出活动的取消,还有一些期待落空的观众会迁怒于艺人。经历这次失败的签售会后,许岁坦言,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她对这个男团成员的喜爱度。在签售会取消后,该男团有部分成员在社交媒体的个人账号上发布了相关致歉内容。
对于艺人是否应该承担演出活动取消的相关责任,阙梓冰解释:“主办方通常通过票务平台售票,消费者购票后与主办方或平台构成服务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合同具有相对性,服务合同的相对人是主办方或者平台,不是艺人。从合同责任角度来讲,艺人本身在原则上是不需要直接向消费者承担任何责任的。即便是因艺人个人原因违约,也是如此。”
民法典第593条也确认,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也有一种例外:如果主办方或平台与消费者明确约定,消费者可以直接请求艺人向其履行债务,只要消费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这时候如果违约是由艺人的原因造成的,那按照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的规定,艺人有可能需要向消费者直接承担责任,比如,艺人临时反悔不想参加活动。当然,演出因天气原因取消,原则上这些艺人还是无需承担责任的。
演出取消引发的赔偿纠纷与艺人声誉受损等连锁问题,也反映出文娱演出行业规则进一步发展完善的必要性。
在阙梓冰看来,法律制度作为社会治理的工具,兼具事后纠纷解决与事前行为指引的双重功能。“前期有关部门已经发布了关于演出退票的相关规则,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我们能继续总结实践经验,设计出一套比较完善的演出活动取消时责任承担的法律法规或者行业规范,把更多内容讲清楚:到底什么时候活动该取消?要提前多长时间取消?如何通知消费者?提前多少天取消可以不用赔、提前多少天内取消又应该赔多少?大家就能更好执行。”
他认为,当消费者对赔偿标准形成稳定预期,主办方、平台与消费者三方便不必陷入无休止的争端,社会治理效率也将随之提升,整体社会成本就能得到有效控制。
谈及行业规范的完善路径,他进一步补充道,这一议题有赖于法学、经济学与理工科等多领域的协同发力,“例如,人工智能迅速发展,或许可为天气预报及红色预警提供更精准的参考”。
(应受访者要求,许岁、崔晓宁为化名)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