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一手造成的命案!新疆乌鲁木齐,59岁绿化工在62人工作群留遗言后,从办公楼顶坠亡,家属称其因提节水建议被指越级汇报,遭直属主管3次约谈、罚款100元和同事孤立,申请调岗被拒,绿化工死后3小时,涉事工作群被强制解散,目前警方已介入,家属要求追讨责任与社保欠账。

(案例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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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59岁的李某入职阳光恒昌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被派到乌鲁木齐阳光恒昌商务公园做绿化养护,日常浇绿植、剪枝条。

表面看是个普通劳务派遣工,合同是和淮北佳沐外包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签的,人在阳光恒昌干活。他家里有九十多岁老母亲,儿子李先生在外地,妻子随他住在乌鲁木齐。

2026年7月22日,公司组织体检,李某在体检中心撞见项目经理高某,他没绕弯子,把憋了几个月的活当面说:中午浇水不关阀,水哗哗流浪费;部分员工下午早退。

他提的建议是半小时换个点浇透,比俩小时盯一块省水,妻子后来发帖说,两条建议里至少一条被公司默认,李某本以为这是好员工提建议,没料到触了雷。

7月23日一早,直属环境主管孙娟把他叫进办公室,第一次谈,问他为什么越级汇报,强调原来浇灌方式是她定的;第二次谈,拿抽烟说事,当场开100元罚单;第三次谈,还是绕回越级汇报,话里话外是他告状。

同天,孙娟在62人工作群发新规矩:绿化工中午吃饭13:00—15:00,严禁12:30—13:00离岗,监控发现罚100元。

李先生后来跟记者说,孙娟还私下跟班组成员透风,说制度变严全是李某打小报告闹的,从此班组里没人跟他搭伙吃饭,打卡各走各的,他成了告密者。

7月23日晚,李某给高某打电话,要求调个岗,哪怕去扫停车场也行,7月24日上午,高某带另一名工作人员跟他聊了2小时。

李先生转述:父亲回来只说没批,孤立没解开,罚款没退还,汇报的事没人给他正名。那天起他睡眠差,反复跟家人念叨清白二字。

7月25日11:34,李某在62人大群中发最后一段:各位兄弟姐妹们,再见啦。我的死请各位做个见证,我的死是XX一手造成的。请公司严查,还我一个清白!拜托各位。我还有九十多岁的一个老母亲。对不起她老人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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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里静默,12点多,有人照常发已到岗打卡的工作信息,14:40左右,管理员在群内通知,因工作需要请大家尽快自行退出该群,加入新工作群,旧群解散,李某钉钉账号同步退出物业系统。

而事实上,11:34发完他直接上楼顶,对面办公楼有人看见坠楼报警,急救到现场已无生命体征。

家属在警方卷宗里才看清用工真相:李某签的合同是淮北佳沐,派遣到阳光恒昌;在职16个月,公司没缴过社保,合同夹页写着“自愿放弃社保”。

7月31日弟弟去乌鲁木齐人社局问,工作人员调系统说:淮北佳沐在7月27日给他补缴了7月当月社保,之前2025年4月到2026年6月全部空档。

记者7月31日致电高某,对方回一句与你们没有关系后挂断;记者致电孙娟,她直接挂断电话;拨打阳光恒昌公开座机无人接。

天眼查显示这家物业注册资本2.83亿,2000年成立,目前乌鲁木齐警方按非正常死亡立案调查,家属已向劳动仲裁和人社监察两条线递材料。

这事最扎心不是主管凶,是群里有62个人,大白天,遗言明写我的死是XX造成的,没人拨110、没人跑楼顶、没人回一句李叔你等等。

1小时后群友继续打卡,3小时后公司第一反应是建新群擦掉旧聊天,这种系统比人快、流程比命大的冷,正是李某遗言里还我清白四个字的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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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从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自愿放弃社保条款在法律上一张废纸。

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登记、单位代扣代缴社保,是用人单位单方法定义务,员工手书自愿不缴不能免单位责。

淮北佳沐作为用人单位,16个月未参保,按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本该由工伤基金出的待遇全部转成单位自掏。

7月27日补当月那一笔,按社保经办规则只覆盖新发生费用,前面空档期的一次性待遇仍归单位扛。劳务派遣下,用工单位若未尽到劳动合同法第62条的安全卫生保护、同工同酬管理义务,家属可主张连带责任。

第二,自杀不认工伤,但不认工伤不等于公司无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3项把自残自杀剔除在工伤外,这点家属走工亡认定必碰壁,但民法上可以主张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侵权,要看主管三次约谈、百元罚款、群内贴标签孤立、调岗拒批这一串管理动作,是否构成违法行使管理权+可预见自杀风险+未尽注意义务。

类案里法院通常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主择死切断直接因果,但若证明主管明知其情绪崩溃仍持续施压、遗言发群后单位无人干预,可把管理过错认定为诱因级责任,判额不一定高但过错比例会写进判决书。

第三,死后3小时解散工作群、剔钉钉,不是中性行政动作。

民事诉讼法第67条、最高法证据规定下,单位作为持有方若恶意销毁电子记录,可推定为内容不利于己。群聊截图、钉钉考勤、监控录像在劳动监察和侵权诉讼里都是核心证据。

若查实27日补保是为伪装参保状态误导调查,则涉社会保险法第86条滞纳金+1至3倍罚款,情节严重的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追责。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