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的任性?山东烟台,59岁男子1990年卖自炼毛金,被当地警方以投机倒把罪扣走约844克黄金,羁押9天后放人还车,但844克黄金没还,只给了3张收据,2025年底男子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烟台公安复议称超过2年时效,2026年7月29日,烟台中院质证完毕择日裁判,36年悬案走到司法最后一程!
(案例来源:大风新闻,人物为化名)
1990年4月2日,龙口市某村一户人家院里,苗生强和父亲拎着在家土法提炼的毛金跟村民谈买卖,被龙口市公安局刑警队当场按住。
当日办了手续:扣押黄金843.9822克(分装成一块加七块,收据手写、盖刑警队章,没标纯度)、扣押一辆摩托车,苗生强被带走关了9天,同月监视居住撤销放人,摩托车发还,黄金留下。
三张收据里两张写金子,一张写摩托,除此之外苗家再没收到过任何“没收决定书”“交售人民银行凭证”或“案件处理通知”。
那年月投机倒把罪还有,私炼私卖黄金算数额巨大,公安办案逻辑是自洽的:人先扣后放,物留着等案子走完没收交银行。
但案子没走完,龙口公安在2026年7月29日烟台中院质证庭上自己承认:仅因案件终结撤销监视居住,但其涉嫌的刑事案件至今未撤销。
也就是说,36年里这个刑案既没移送起诉,也没撤案,黄金在法律账本上一直是“涉案未处理物”,不是“已没收国库物”。
苗生强不是没想过去要,90年代他种地打工,觉得公安扣的咱老百姓惹不起;2025年12月听同乡说栖霞县王好泉扣了27年的360克黄金经复议认定未超时效、公安被责令重作决定,他才托人写申请。
2025年12月19日,他向龙口市公安局递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返还原物或按现价折款。2026年2月13日龙口局驳回,理由写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苗生强复议,4月30日烟台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把理由掰过来:“不属于范围”这话不对,但“超过两年法定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是对的,维持驳回。
5月25日苗方代理人向烟台中院赔偿委申赔,7月29日质证,审判员归纳两焦点:①1990年扣押发生在《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施行前,本案能不能搭上国赔法;②844克金该不该还。
龙口局答辩主要是3点:①行为在1994年底前,国赔法不溯及既往;②即便适用,36年早过39条两年时效;③黄金系私自提炼、来源不法,构成投机倒把,依法应没收交售央行,本就不该还。
苗方对此反驳道:
第一,最高法法复〔1995〕1号批复写明“1994年底前发生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的,持续部分适用国赔法”;
第二,龙口局36年没给过处理决定、没证明交售央行、案子至今没撤,扣押状态持续至今,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起算,此前一直不知黄金下落,没超时效;
第三,1997年刑法废了投机倒把罪,2003年国务院取消黄金经营审批,按从旧兼从轻,当年行为放今天根本不构罪,更谈不上“来源不法没收”。
法庭调查有个细节:审判员直接问龙口局撤了监视居住为啥不还金,对方答案没撤、金是涉案物、应没收交央行—这句话反而坐实了未依法处置。
类比岳阳中院审潘泽黄被扣30年藏品案,法院认定1990年扣、当年10月已移交博物馆即视为处置完毕、不持续;而苗案恰恰相反,36年无移交记录无没收文书,按同一司法解释反向推定,就是持续扣押。
此事从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国赔法溯及力看持续状态不看初始行为日。
法复〔1995〕1号至今有效,郑传振案(福建高院赔委会1996)已确认:侵权发生在1995年前但持续过线,过线部分适用国赔法;财产扣押类同理,关键证据是有无依法处置并送达。
龙口局拿不出1990年至1995年间任何一份“没收决定+送达回证+央行收金单”,持续状态成立,国赔法能适用。
第二,两年时效的起算点是知道或应当知道。
国赔法第39条原文如此,苗家36年只握三张收据,公安机关从未告知黄金去向,2025年才从同乡案得知可申赔,2025年12月首次正式主张,时效不仅没过,甚至可论证“障碍事由持续”。
烟台公安复议书用无正当理由超时效太粗,正当理由就是“你36年不告知”,这是公权力自己制造的知情障碍,不能反手扣当事人头上。
第三,“投机倒把+私自提炼”不能自动变没收。
即便按1990年《金银管理条例》,私人采炼黄金确实违法,没收也须走查清事实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交售央行出凭证四步;案子至今未撤,意味着查清事实这步都没闭环,龙口局庭上说的应没收是实体预判不是程序事实。
更关键的是,1997年刑法删投机倒把、2003年取消黄金审批后,私炼私卖黄金的行政法基础已坍塌,按立法法从旧兼从轻和精神,继续主张来源不法永久没收站不住。
参考王好泉案,烟台公安自己系统内的复议决定都已认“未超时效责令重作”,苗案事实更极端(36年+案未撤+无交售证明),逻辑上不该比王案更差。
烟台中院赔委会择日裁判,三种可能:最顺是认持续状态+未超时效,判龙口局限期返还844克毛金原物,若已灭失按裁决日金价折赔;中间路线是认国赔法不适用,但按以前有关规定参照国赔法精神判返还;最硬是跟复议书走认超时效驳,那苗方只能另走民事物权返还之诉,但刑事涉案物民事径直诉公安极难立案。
无论哪种,36年三张收据没变,公安自己说“案未撤”也没变,金子在法律上没死,只是被时间困住了。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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