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就可以嚣张!?湖南衡阳,一发改委下属单位公职人员下班回小区,SUV倒库被地锁挡住,下车连踹带掰,抄起铁棍要砸时被拦下,产权人拒收重装地锁和解方案,点名要按故意毁坏财物办,警方调解流程走完却不被买账,市发改委已认领调查——这把锁,锁住的远不止一个车位。
(案例来源:上游新闻,人物为化名)
7月31日下午4点出头,祁东县大成小区地下车库光线偏暗。朱某某(衡阳市发改委某下属单位公职人员,住本小区)开着白色SUV进来,绕了一圈,没地锁的公共车位全满。他瞄到角落一个装了地锁的车位空着,便打转向灯准备倒进去。
车轮刚压到限位杆边,那副拇指粗的钢管地锁“咔”地立着,底边焊接处已经蹭到前保险杠。朱某某挂P挡下车,先抬脚踹了地锁侧面两下,锁体晃了晃没倒;他又弯腰双手扳锁臂,徒手扯了七八秒,锁芯松动、外壳变形。
监控里能看清他转身回车上拿了根铁棍,朝锁根比划,这时沐足店一名白衬衫店员跑过来拦:“哥,这锁是我们老板装的,你莫搞了。”朱某某顿了顿,把铁棍撂下,没再动手。
地锁谁装的?小区开发商股东肖先生拿出材料:这车位产权在他名下,七八个月前租给楼下沐足店,店方怕客位被占,出资焊了这副地锁。朱某某平时停公共区,当天纯属“满位碰壁”。肖先生后来跟记者原话:“物权很清晰,与朱某某没关系。”
8月1日,肖先生报了警。祁东警方调监控、做笔录,把双方请去所里走调解,朱某某当场认损,提的方案是“我出钱重装一副新的地锁,顺便赔点误工费”。
沐足店负责人点头,肖先生拍桌子:“我不要他赔锁,不接受调解,希望警方按损坏财物来办理。”——他争的不是几百块锁钱,是“你公家人踹私锁必须走法定程序”这口气。
民警透露公安层面调解流程已走完,但受害方不签调解协议书,案子没真正闭环。与此同时,监控视频被传到网上,祁东相关部门当天把情况报给衡阳市发改委。
发改委主要负责人表态:依规开展调查处置,处理情况由相关部门回复。朱某某本人被问到“工作日白天咋在小区”“为啥踹锁”,只回了一句:“没想到事情闹这么大,我现在在想办法找肖先生谈,不方便回答你问题。”
这事儿看着是邻里拌嘴,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民事侵权没跑。
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地锁是产权人+承租人的合法附属设施,朱某某脚踹手掰,主观故意、客观损财,赔原状或赔价款是底线,不是“装个新的”就算翻篇——肖先生不要新锁要程序,是在行使受害方选择权。
若地锁+安装费经评估超5000元,还可能触 刑法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门槛;即便不到刑事线,治安层面也落进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可处拘留并罚款,衡阳南岳此前就有撬轮胎锁被拘留5天的前例。
第二,车位权属清醒者赢。
民法典第275条,规划内车位可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约定归属;本案产权在肖先生、使用权租给沐足店,朱某某无份。他若主张“地锁阻碍公共通行”或“车位本应共用”,得拿出规划变更或业主大会决议,否则空口无用。私人产权车位装地锁完全合法,反倒是随意停别人产权位才属妨害物权。
第三,公职身份放大一切。
公务员法第59条要求公务员恪守社会公德;政务处分法第40条,违背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警告起步,重则降级撤职。
八小时外不是法外之地,长沙“副处长霸车位”被停职、彭某某事件被联合调查都是同逻辑:民事纠纷一旦叠加密切群众财产+监控曝光+舆情发酵,单位必须进场。发改委“依规调查”不是多管闲事,是法定监督动作,最终可能停职、处分并行,和警方治安/刑事处理互不替代。
朱某某现在想“找肖先生谈”,只是民事和解的最后一搏;只要肖先生不撤案,公安可依据不调解结案转行政受案,单位调查也不会因私了自动终止。
一把地锁几百块,踹下去的代价,可能是拘留案底+政务处分+舆情留痕三件套。停车满位可以再绕一圈,拳头铁棍下去,却是无论如何也绕不回来的。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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