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的话
即日起至2026年12月底,厦门在全市范围内排查整治各行业领域火灾隐患,重点开展“5+4+2”消防安全专项工作,“5”是深入开展工贸及劳动密集型企业、养老福利机构及特教学校、残疾人机构等弱势群体集中场所、“三合一”场所、消防“生命通道”和“拆窗破网”、废品回收站点等5个专项整治;“4”是持续巩固高层建筑、电动自行车、自建出租房电气安全、动火作业等4个专项整治工作;“2”是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消防基层基础等2项提升工程。为强化公众消防安全意识,提升隐患辨识、避险自救能力,我们开设“消防在行动,平安护鹭岛”专栏进行系列科普宣传,助力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走深走实。
7月9日
赣州市南康区消防行政执法人员
在开展监督检查时
发现一家具厂内
有工人正在进行电焊作业
经查,该家具厂为维修锅炉导油管聘请廖某、曾某进行电焊作业,曾某在未取得电焊特种作业证且未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情况下进行明火焊接作业,廖某虽具备动火作业资质,但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现场未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未清理周边可燃物,违反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工头肖某在了解上述情况后,仍要求电焊工廖某、曾某冒险作业,所幸未发生安全事故。根据相关法律,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曾某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对廖某、肖某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违规动火作业
不仅危害极大
相关责任人还需承担法律责任
应急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规定: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福建省八月份重点领域
安全风险综合研判指出
消防领域方面,部分生产企业持续高负荷运转,施工动火作业频繁,加之夏季高温、高湿和雷电等极端天气集中,电气故障易引发火灾。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提醒
紧盯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隐患
强化排查整治
严厉打击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不报备
动火作业不审批
现场施工“六必须”安全措施不落实
“无证假证”动火
营业期间违规动火作业等违法行为
牢记动火作业“十不得”
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来源:综合自江西应急管理、赣州消防、福建应急管理
编辑:陈宇昕
校对:汪珉钰、黄剑鹏
审核:杨郁民、方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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