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事的,我家狗乖得很,不用拴绳”“不怕,我家狗不咬人的,它只是想和你玩……”

日常生活中,不少养犬人仍抱有此类侥幸心理,但现实是,遛犬不拴绳即便未发生直接撕咬,只要致使他人受惊受损,养犬人同样需承担赔偿责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养犬人不仅会面临罚款,情节严重者还可能被处以拘留。文明养犬从来不是“私人选择”,而是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依法依规养犬、尽责管护是不可逾越的行为底线。

近日,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通报多起不文明养犬行政案件,以案释法明确养犬行为的法律红线。

案例一:2026年3月4日,云潭派出所接到市民胡某某报警,称在中铁阅山湖公园内,他人遛狗未牵绳导致自家小孩臀部被咬伤。经民警到场核实,犬主李某某携带一只泰迪犬在公园草坪遛放时,未拴犬绳导致狗扑向报警人小孩。该行为已构成“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警方依法受理为行政案件,对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今年以来,观山湖区公安分局对于类似遛狗未拴绳行为已作出行政警告10起。

案例二:2026年3月12日,云潭派出所接到市民刘某某报警,称下麦村二组有犬只扑倒小孩。经查,3月4日刘某某家中饲养的土狗未拴绳跑出家门,在同心幼儿园旁将正在玩耍的一名小孩扑倒致伤。警方受理后作为行政案件办理,对刘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6年3月29日,宾阳派出所接警称,宾阳街道宾府路99号某小区内,一名11岁女孩被未拴绳的小型犬追逐后摔倒,手脚擦伤流血,衣物也有损坏,犬主事发后带犬离开现场。民警通过现场核实、走访排查,确认犬主为杨某某,其在小区遛犬时未按规定拴系犬绳,导致犬只冲出惊吓路人并致其摔倒受伤。警方依法立为行政案件调查处理,对杨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除未牵绳致伤外,违规饲养烈性犬也是整治重点。2026年5月25日,宾阳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龙湖舜山府小区内有人饲养烈性犬只,存在安全隐患。社区民警通过现场走访、调取监控核实,确认居民陈某某在小区内违规饲养烈性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经询问,陈某某对其违规饲养烈性犬的事实供认不讳,警方依法对陈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202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对养犬相关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且细化的处罚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与此同时,根据《贵阳市城镇养犬管理条例》,未用犬绳牵引犬只,或者犬绳总长度超过一点五米的;携带大型犬外出时,未佩戴嘴套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养犬人清理犬只排泄物,给予警告;拒不清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观山湖区融媒体中心

编辑/杨青青 审核/邝亚航 终审/曹钦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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