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与司法权威,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和诚实守信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之规定,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茂名市人民检察院、茂名市公安局联合发布本通告:
一、决定自2026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专项行动,依法严惩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妨害执行等违法行为。
二、凡在茂名市两级法院有执行案件但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向执行法院如实申报财产,自觉履行义务。对任何抗拒、规避、妨害执行的行为,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主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所列举的下列情形之一,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人民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及有关消费规定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八)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胁迫、贿买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十)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行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十一)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十二)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十三)对执行人员进行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四)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五)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十六)为逃避执行,在诉讼、仲裁等案件受理后、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查证属实且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
(十七)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敦促所有尚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确有履行困难但诚信守法的企业或个人,人民法院将依法给予履行宽限期、分期履行等合理空间,积极促成执行和解,助力企业纾困发展,推动破解欠薪、三角债等难题。
五、本通告发布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动投案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通告发布后仍拒不执行、情节恶劣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六、教唆、帮助被执行人逃避、妨害、抗拒执行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线索,支持、配合司法机关开展执行工作。司法机关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
特此通告。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公安局
2026年8月1日
来源: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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