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商报
一名参加高考的考生高考首日乘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未能继续参加后续考试,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得到支持?近日,芜湖南陵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5年6月7日是高考首日,中午12时15分许,参加完上午考试科目的小陈乘坐父亲陈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回家途中,与汪某驾驶的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造成父子二人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汪某、陈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小陈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导致小陈双锁骨骨折、前肋骨局部骨折,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11天,共花费医疗费1.9万余元。汪某垫付医疗费和护理费5千余元,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1.4万元。
据了解,汪某驾驶的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特种车商业保险。
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陈诉至法院,要求汪某赔偿各项损失5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对小陈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提出异议,认为小陈未达伤残标准,不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当天小陈正参加高考,高考对于其个人前途与人生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而小陈因事故受伤导致未能继续参加高考,对其精神造成损害。
结合案发时间、损害后果及各方责任等,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小陈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扣除保险公司垫付的部分,合计还需赔偿小陈各项损失1.68万余元。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称,高考不仅是学子实现梦想的重要机会,更承载着家庭的期待与希望。在侵权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虽常与伤残等级挂钩,但并非“无伤残则无精神赔偿”。精神损害的认定,应综合考量被侵权人的伤情、恢复情况以及对生活的影响等多重因素。本案判决支持了小陈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体现了司法机关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关怀。
安徽商报记者:张剑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