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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朔城分局
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对象基本信息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结果 处罚机关 处罚决
定日期 朔环朔罚〔2026〕8号、
朔环朔责停〔2026〕8号 单位名称:山西东方新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未密闭贮存易产生扬尘原煤、精煤物料共约95000吨。其中原煤棚南侧露天堆存的原煤,堆体长度约80米、宽度约60米、高度约8米,堆存量约45000吨;精煤棚南侧露天堆存的精煤,堆体长约85米、宽约70米、高约8米,堆存量约50000吨。
2026年5月6日,我局对该公司下达《朔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朔环朔责改〔2026〕8号),责令该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四十日内彻底清除露天贮存的煤炭物料,今后所有煤炭及其他易产生扬尘物料必须全部存入密闭储棚,严禁露天贮存。
2026年6月11日复查发现,该公司已清除原煤35000吨、精煤10000吨,剩余原煤10000吨、精煤40000吨未清除。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理由是近期铁路运力紧张,精煤主要销往港口,拉不走。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序号Q-23,处以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二、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清除现存所有煤炭物料;制定无组织排污治理整改方案。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0575972521D 法定代表人:师云恩 朔环朔罚〔2026〕13号、朔环朔责停〔2026〕13号 单位名称:朔州市福兴泰新能源有限公司 该公司于2019年12月开工建设储煤棚项目,2020年10月建成投用两座储煤棚:场地北侧棚长约130米、宽约60米、高约17米;南侧棚长约100米、宽约50米、高约17米。2021年7月场地西侧开工建设另一座储煤棚,棚长约100米、宽约50米、高约17米,2023年8月停工,目前主体钢结构已搭建完成,处于停建状态。两座已建成储煤棚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于2020年10月投入使用。场地南侧棚设计储煤量8000吨,现存原煤约4000吨;场地北侧棚设计储煤量10000吨,现存原煤约6000吨。
2026年5月15日,我局下达《朔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朔环朔责改〔2026〕13号),责令该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清理完毕棚内贮存原煤,并立即停止煤炭储煤项目运营。
2026年6月12日复查发现,该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停止煤炭储煤项目运营,未清除储煤棚内原煤。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一、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序号J-7,我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90,000元(大写:贰拾玖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对该公司拒不改正“未验先投”储煤棚项目的行为,责令停产整治。清除现存所有煤炭物料,完善环保手续后恢复运营。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0MA0KR6E83U 法定代表人:刘强 朔环朔罚〔2026〕16号 单位名称:同煤浙能麻家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1.该公司于2020年3月超占“麻家梁矿井煤矸石综合利用土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土地复垦项目”)毗邻的南侧土地745.2亩开工建设麻家梁矿井煤矸石综合利用土地复垦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土地复垦扩建项目”),8月正式投入运行。土地复垦及其扩建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使用。2015年9月15日,原朔州市朔城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同煤浙能麻家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麻家梁矿井煤矸石综合利用土地复垦项目试生产申请的复函》(朔城环函[2015]057号),同意该公司土地复垦项目试生产,要求该公司按照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试生产三个月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土地复垦项目运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土地复垦项目于2020年3月完工,建设的环保设施有排水涵洞、集水井、消力池、矸石场下游地下水监测井等,土地复垦扩建项目在共用原土地复垦项目环保设施的基础上将原项目防洪导流明渠改为钢管暗渠,新建防洪导流明渠1000多米,扩建项目正在运行。土地复垦项目未按照要求在试生产批复后三个月内(即2015年12月16日前)申请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也未按照现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要求对土地复垦与土地复垦扩建项目的环保设施进行自主竣工验收。
2.该公司土地复垦扩建项目实施期间未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土地复垦扩建项目自2020年8月投入运行至2026年4月共排放煤矸石1462.6万吨,未单独申请取得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排污许可证。 该公司的行为第1项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序号J-7,我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CNY420,000元(大写:肆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的行为第2项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序号PW-1,我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CNY470,000元(大写:肆拾柒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行政处罚罚款合计:CNY890,000(大写:捌拾玖万元整)。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922392144 法定代表人: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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