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质疑日照火灾救人不力,一时间,消防队处于风口浪尖。我注意到,事后当地消防队作了解释,虽强调了现场的复杂疑难,却没有平息争论。
依我看,公众和媒体对消防知识的了解十分有限。在这起事件中,关键不是现场不具备使用云梯和救生气垫的条件,而是为何没有使用消防梯救人。
消防梯是消防队的基础训练科目,常见的有挂钩梯、二节拉梯(6米拉梯)和三节拉梯(15米金属拉梯)。其中,挂钩梯可以单兵操作,即可快速逐层攀登,也可上下连挂建立通道。在没有云梯车的年代,消防梯是消防队配置的基本器材,是扑救火灾、登高救人的主要装备。
即便公众不了解,这个问题也是消防队难以回避的,需要作出合理解释。
日照火灾毕竟是一起孤立事件,还有必要作深层思考。
我觉得,改制之后的消防队,履职的法律风险加大了,但消防队似乎没有准备好。,确定了应急救援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对施救行为是否及时适当进行司法审查。
火灾扑救及时适当的证明责任在消防队:
对于及时。消防法规定,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对于适当。消防法规定,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法律规定是原则的,最大困窘是没有具体评价标准。迄今为止,火灾扑救行为没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制,导致没有判定施救行为及时适当的法律依据。虽然消防队内部有文件、有条令,但不是法,而且也不公开,媒体、公众、律师、法院都不知道。
我认为,面对法律意识愈加增强的公众,火灾扑救不要局限在做得好,还要能说得清。火灾扑救行为的总结评价,如果继续关起门来自己搞,显然无法适应司法审查的严格。
当然,法律不会苛求消防队万无一失,但仍要证明火灾现场的每一项决定、措施,在当时条件下是专业、合理且适当的。
可诉时代来临,该有所作为了。
题外话:听说,新的条令删掉了原先消防部队条令中“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的要求,为啥嘞?
,将对方主张近亿元火灾损失 打掉7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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