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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

白羊“染墨”变黑羊销售的案件

作出不起诉决定后

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

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意见

推动行政处罚落地

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将普通白山羊浸入黑水染黑,摇身一变成为身价更高的“黑山羊”销售,这样的行为不仅欺骗消费者,更触碰食品安全红线。

【案情回顾】白羊“穿墨衣”,冒充黑山羊

陈某某在湛江市赤坎区某市场经营鲜肉档。自2023年10月起,为了提高羊肉的卖相和价格,陈某某竟然安排工人用黑色墨水勾兑自来水,对屠宰后的白山羊表皮进行浸泡染色,致使屠宰后的山羊皮肤残留墨迹变黑。随后,陈某某在其经营的鲜肉档中冒充“黑山羊肉”进行销售。2024年1月9日,公安机关联合农业农村部门在陈某某的出租屋内查获已被染色的羊肉及大量墨水等物品。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赤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查清陈某某染色冒充“黑山羊”的销售数量、涉案金额及实际危害后果,认定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行刑反向衔接】

存疑不诉≠不罚,检察意见接续发力

刑事案件虽因证据存疑审结,但陈某某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否需要追究?赤坎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随即启动行刑反向衔接审查。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牟取利益,于2024年1月9日在出租屋内使用黑色墨水勾兑自来水对山羊表皮进行浸泡染色以冒充“黑山羊”,被公安机关联合农业农村部门当场查获并扣押已被染色的羊肉及墨水等物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违法事实清楚、证据闭合,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行政处罚。

赤坎区检察院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其依法对陈某某的违法行为作出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收到检察意见后高度重视,近日,依法对陈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湛江云媒 (记者何有凤)

编辑:谢文雅

审核:郑时雨 莫松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