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和日常人情往来中,常有“挂名”现象。有人碍于亲友情面,或者为了赚取一笔看似轻松的“挂名费”,将自己的身份出借,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甚至在某些单位挂名担任特定职务。他们往往认为,自己不参与实际经营,不经手具体业务,即使实际控制人利用这个身份去“收钱办事”,自己也可以用“不知情、没掌权”来撇清关系。
然而,在法律实践中,挂名绝非免责的“防火墙”。当实际控制人利用挂名人员的身份或职权收钱办事时,挂名人员可能面临刑事、民事及行政责任的多重追究。
挂名人员“收钱办事”,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在职务犯罪中,挂名人员常提出抗辩:“我只是个挂名的,根本没有实际决定权,怎么能算利用职务便利?”
但在司法实践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范围非常广泛,并不局限于行为人本人直接主管、负责或承办某项具体事务的权力。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直接利用职权: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主管、负责、承办公共事务或单位事务的权力。
利用隶属或制约关系:利用与之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职权。例如,即使挂名人员通过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仍可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行为人虽然与被其利用的人员无直接隶属或制约关系,但利用了自身职权或地位产生的影响及工作联系(如不同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系),促使他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因此,只要挂名职务为“收钱办事”提供了职权上的便利、制约关系或影响力支撑,就符合该要件的认定标准。
身份不同,罪名与量刑有何差异?
挂名人员所处的单位性质不同,触犯的罪名和面临的刑罚也大相径庭。这主要体现在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定性差异上:
国有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根据法律规定,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被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如果挂名人员属于此类身份,其“收钱办事”的行为通常构成受贿罪。如果单位已改制为非国家出资企业,且无明确委派关系或从事公务性质不明显,则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立案追诉与量刑标准的差异:为了体现从严治吏的政策精神,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数额标准通常高于国家工作人员。实践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标准,一般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对应标准的2倍或5倍来执行。
如果挂名人员与实际控制人通谋共同收钱,司法机关会根据各自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若分别利用了各自的职务便利,通常会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来定罪;在无法区分主从犯的情况下,可能按受贿罪追究。
主张“不知情”能否成为免责牌?
许多挂名人员在案发后会辩称,自己对实际控制人利用其身份收钱办事“完全不知情”。
在司法推定中,主观上的“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即使行为人矢口否认,司法机关也会结合其认知能力、行为表现及相关情节,通过间接证据综合推定其是否构成“明知”:
交易与行为异常:如果交易价格或交易方式明显异常,或者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规避监管的手段,通常会被推定为明知。
监管与举报态度:在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实施相关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属于典型的“应当知道”。
行业与岗位职责:对于特定从业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提供服务,或非法出售单位账户,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可直接认定为明知。
因此,除非挂名人员能够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否则仅凭口头辩解“不知情”,很难推翻司法机关依据客观事实作出的推定。
共同犯罪中的责任划分与退赃责任
在实际控制人与挂名人员共同实施的职务犯罪中,责任的划分和赃款的追缴是核心问题。
主从犯的认定:实际控制人虽然可能没有正式登记的职务,但如果其实际掌握公司经营决策权、财务控制权等核心权力,实质上行使了职权,在法律上仍可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并根据其在犯罪中的核心作用认定为主犯。挂名人员如果仅起辅助、配合作用,通常可认定为从犯。
只拿“挂名费”也难逃追缴:挂名人员常认为自己只拿了固定的挂名费或少量好处费,大头都被实际控制人拿走了,自己不应承担全部退赔责任。但法律规定,违法所得的追缴不以他人构成犯罪为前提。只要主观上明知利益来源违法,其直接获取的挂名费、好处费等仍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不过,在量刑阶段,主动退赃、积极配合追缴的,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会与被动追缴予以区别,通常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的双重风险
除了刑事责任,挂名人员还面临着民事连带赔偿和行政处罚的“双重夹击”。
在民事责任方面,如果挂名法定代表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公司有权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而债权人则可以要求该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如果出资人或高管滥用公司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挂名人员同样可能被判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行政监管方面,挂名董监高在面临违规交易处罚时,常以“不从事日常管理、无专业背景、依赖管理层资料”为由进行“勤勉尽责”抗辩。但监管部门和法院对此审查极严。一般而言,仅凭上述理由主张无过错的,法院和监管部门不予支持。董监高必须证明自己在履职过程中表现出了善良管理人的细心,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或者在发现问题时及时提出了异议并监督整改,方可认定为无过错。
结语与合规建议
“挂名”在法律上从来不是一件可以“躺着挣钱”的闲差。一旦签字画押,就意味着必须对该身份所对应的法律义务承担责任。
为了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建议公众及企业从业人员:第一,坚决拒绝无实质履职内容的挂名邀请,切勿因人情面子或微薄的利益出借自己的身份;第二,若已担任相关职务,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资金往来保持合理的注意,发现异常交易或违法苗头时,应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书面证据;第三,一旦发现实际控制人存在违法犯罪嫌疑,应立即采取措施切割,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或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切莫心存侥幸,越陷越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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