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开发城镇公益性岗位。
2.相关岗位招用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劳动者身份资质(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管理信息(上岗备案、在岗考勤、工资发放等情况)。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首次补贴申请。相关人员在岗期间,用人单位应通过公益性岗位管理系统按月填报其在岗考勤和工资发放情况。首次补贴申请审批通过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用人单位报送的在岗考勤和工资发放情况,定期发放后续补贴,无需用人单位再次申请。
潮安区融媒体中心
本期编辑:纪炀
执行编辑:郑荣
编 审:刘俊雄
来 源:潮州人社就业促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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