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先生离婚时,将部分房屋、公司股权等过亿资产分给儿子。破产多年后,他遭对方起诉,要求周先生搬离房屋并支付数十万元的房屋占用费。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判了:支持上述诉求,判令年近七旬的周先生即刻搬离房屋,并向海外生活的儿子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每月1万元的占用费

离谱的是,法院还因此案对周先生下发“限高”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一纸判决,将“父慈子孝”的传统家庭伦理,彻底抛诸法律之外。这样的裁判,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吗?

今年6月5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受理了周先生提出的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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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商破产后被儿子告了】

【富商破产后被儿子告了】

来梳理事发经过。周先生是江苏南通人,1957年生,早年做建筑、房地产起家。

2015年3月,他与妻子陆女士协议离婚。双方签的《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周先生陈述,为关照和保障儿子小陆的权益,他将白手起家积累的约6亿元资产,按三份分割,陆女士和儿子分得约四亿资产。

协议显示,案涉的两套房屋位于闵行区古美路,属于周先生与陆女士的部分家庭不动产。离婚时,他们同意将这两套房屋划归儿子名下。由于小陆在海外学习,房屋暂由周先生代为管理。

司法资料显示,这两套房子属于办公用房,屋里放置有高档红木家具等物品。

同年8月,小陆母子给周先生出具了一份承诺:他名下位于松江的一套别墅,周先生拥有永久居住权,他保证不私自出售……又及位于古美路的两套房子,他同意未经父亲周先生同意,亦不得私自出售。

此后,这些房产过户登记到儿子小陆的名下。不久,周先生遭遇不测,生意出现重大变故,导致其公司破产,他也丧失经济来源。

2024年7月,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立案受理了小陆起诉父亲周先生的案件。

小陆起诉称,案涉房产登记到自己名下后,父亲长期占用。无奈,他委托母亲在2020年12月通知父亲周先生,要求其腾空、搬离案涉房屋。如继续使用,就要支付使用费用,而父亲明确拒绝了。

因此,他向法院申请排除妨害,判令周先生立即清空并搬离案涉房屋,同时判令其支付房屋占用费41万元。

对此,周先生辩称,他们把部分财产办给儿子系赠与,且表明案涉房屋是办公的。他要求儿子写了《承诺书》,自己要住松江区的别墅,让儿子承诺案涉房屋“未经周先生同意不能私自出售”,他要用来办公。他把房子给儿子,对方要求他搬离不合理。

周先生提到,本案系因陆女士与他之间的矛盾,对方冒用儿子名义进行诉讼。他不相信,自己花重金送到国外培养的儿子,会如此忤逆不孝,申请儿子回国亲自出庭。

据法院判决书记载,原告书面向法院陈述,他长期在海外从事房产中介行业,相关开销对其难以承受,一直想将案涉房屋拿回出租,以缓解压力。

闵行区法院经审理认定,2020年12月开始,本案第三人、陆女士多次通过微信通知周先生要求搬离案涉房屋,不能白白空着,否则要算租金。周先生表示在使用,反问陆女士支付租金的依据。他未搬离。

考虑该案系家庭内部纠纷,法院通知了小陆出庭。在第三次庭审中,小陆出庭表明诉讼是他真实的意思表示。父子俩在法庭中还发生激烈争吵。

庭审最后,法院组织了调解,但因各方就诉讼费及违约金等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果。

2025年6月25日,闵行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小周有权要求周先生交付案涉房屋。“不得私自出售”的承诺内容,与原告的诉求并不矛盾。

考虑到此前是第三人、陆女士催周先生搬离,而非儿子小陆催要,且考虑原被告的父子关系,所以,对房屋占用费计算时间酌情调整。

最终,法院判令周先生搬离案涉房屋,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算的房租每月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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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赠子房后,占用要付租金?】

【父赠子房后,占用要付租金?】

判决后,周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忽视赠与合同的附随义务。离婚协议约定、承诺书约束的“不让售卖”,就是为了他能长期做办公使用。过户后9年期间,他一直使用该房办公,儿子从未提出异议或租金主张。

周先生上诉称,2024年7月,儿子小陆突然起诉要求腾退并索偿,明显违反《民法典》规定的“赠予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是赠予孩子的;承诺书约束,证明赠予孩子的房产是有条件的,就是为了保证自己能长期使用,没有时间和费用的要求。”

周先生解释说,他将房产赠与过户给孩子,仅表明对孩子的诚意爱护,不代表孩子能收回使用。尽管他享有使用权,但孩子希望收回房产,他作为父亲、仍尽力设法搬离。

周先生上诉时提到,他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同意搬离。鉴于案涉房屋中包含超大型红木家具办公桌,目前该办公桌由公司破产管理人进行拍卖,若他擅自搬离,导致物品损坏丢失,将要承担法律后果。他起初同意一年内完成搬迁,后同意半年。一审法官在调解不久、便草率出具判决,其中遗漏了他“同意搬离”的关键事实。

笔者注意到,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的前一周,即2025年6月19日,周先生曾给法官出具过书面材料——在儿子撤诉或放弃租赁费主张的前提下,他同意半年内将案涉房产全部交给小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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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陆在二审时称,《承诺书》只是限制转让,未约定父亲对案涉房产有合法的使用权,也不存在附条件的赠予一说。

小陆认为,一审对占用费的起算点有失偏颇。2020年12月,他催促父亲腾退房屋时,也提出了租金的诉求。此前,周先生已经免费占用案涉房屋五年多,已经考虑了双方之间的亲缘关系,法院不应当将房屋占用费起算点调整至起诉之日。

2025年12月,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的两套房屋自2016年登记至小陆名下,这一变更系陆女士、周先生、小陆三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小陆有权收回房屋。在案证据没有表明要保障周先生对案涉房屋进行长期控制及使用,承诺书中“不得出售房屋”的内容,与本案的诉请无关。

说实话,此案结果及其对亲情伦理的撕裂,令人唏嘘。《承诺书》里明确说,“别墅周先生拥有永久居住权,儿子保证不私自出售”,不就是说,“别墅他要住”么。“又及”案涉的那两套房屋,是不是在说“这两套房,他也要用”?

笔者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到,今年1月29日,闵行区法院就上述排除妨害案给周先生下《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坐飞机、高铁、旅游、子女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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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16日,上海高院驳回了周先生就此案提出的再审申请。此后,他向上海市检察院申请抗诉。6月5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受理了周先生的监督申请。

【举报法官违规操控案件】

【举报法官违规操控案件】

在儿子小陆起诉周先生之前,前妻陆女士已在徐汇区法院起诉周先生,索要离婚协议中约定的600万元现金、一套位于大木桥路的房屋变卖款801万元。

陆女士诉称,离婚协议签署后,周先生不仅未能按约给她支付600万元,且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处置大木桥路房屋,严重侵害了其财产权利。

周先生辩称,离婚后不久,他遭人绑架,公司公章被人盗用进行虚假担保,因此陷入连环诉争,公司及他名下资产、账户被查封,银行贷款被迫提前终止,大木桥路的房屋也遭法拍。

周先生说,2016年4月,他带着案件资料找到陆女士,把上述情况告诉对方,说上述的房产及现金无法兑现。此后,陆女士也没再找他要了。直到2023年12月,对方才提及600万元现金,并在2024年1月发了催款函。

周先生认为,按照法律规定,陆女士的诉求早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即便法院没支持时效抗辩,也应当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解除离婚协议中关于600万元现金及大木桥路房屋的约定条款。

2025年4月28日,徐汇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未采纳周先生的答辩理由,判令其向陆女士支付上述两项款项。

尽管本案在实体认定方面争议颇多,如诉讼时效起算、公司破产属不属于“情势变更”等问题,笔者在此不予置评。值得一提的是,该案在法律程序争议更甚,引发周先生实名控告和网络公开举报。

“原告及其代理律师与立案庭工作人员王某根、承办法官张某梅相互配合,违规倒签诉讼文书,刻意规避法院随机分案机制;王某根越权出具诉中保全裁定,锁定案件承办权限后定向移交张某梅审理。网传原告与张某梅系外省同区同乡,相关线索恳请纪检部门核查核实。”周先生举报说。

相关裁判文书显示,2024年7月2日,陆女士诉周先生的案件即(2024)沪0104民初15433号正式立案。次日,徐汇区法院便给陆女士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周先生的银行存款进行保全冻结。

笔者注意到,早在2018年,最高法便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其中,对“财产保全工作”有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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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该《意见》规定,诉前保全由立案部门编立“财保”字案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一般由负责审理案件的审判部门沿用诉讼案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徐汇区法院就此案保全作出的《民事裁定书》,用的是诉讼案号,也就是说,这属于诉讼保全、而非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应该是由审判部门审查并作出裁定,而非立案庭人员办理。

笔者注意到,这份“秒生”的《民事裁定书》上,列着王某根等3位法官,该院于2025年4月28日对此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上,则是张某冬等另外3位法官。一个民事案件,居然会有前后两批、共六位法官办理?!

周先生举报说,该案全程未出具审判组织变更书面文书,亦未向其履行告知义务,先后有6名法官参与案件,审判组织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周先生还提到,陆女士的代理律师通过王某根违规操作,将起诉状、授权委托书、未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律师指派函统一倒签至2024年4月28日,以此拉长起诉状与保全裁定书之间的时间差,制造正常立案的假象。之后,他又直接将本案交由张某梅审理,以此规避法院随机分案机制。

笔者注意到,留有徐汇区法院水印的诉讼材料中,陆女士的起诉状、律师委托书上的落款日期均为2024年4月28日,律所给法院出具的公函上确实没有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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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诉法第126条规定,法院的立案审查期限为7天,“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该案的立案日期为何会是2024年7月2日呢?

周先生控诉称,立案庭王某根、承办法官张某梅系办理“人情案”,刻意忽视原告代理人提交的未加盖律所公章的委派函等重大瑕疵,不予审查径直通过,造成无效代理贯穿全案,性质上属于严重渎职。

当一个案件出现诸多违反常识、常理等“硬伤”情形,便很容易让当事人乃至大众产生“违法办案”“办人情案”的印象。希望上海高院能认真审查核实这起案件中的“怪象”。

据悉,周先生也已就徐汇区法院办理的该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向检察院申请监督。今年6月5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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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周先生的诉讼经历,让人不禁追问:上海法院系统怎么了?如此办案,会不会引发“不讲人伦、不讲程序、不讲法律”的争议?

最后,笔者强调,撰写文章只为观察司法个案、探讨现实问题,绝无恶意。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会影响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和感知。切记,公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