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首次披露了江小白起诉东方甄选案的判决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东方甄选关联公司构成商业诋毁,判令赔偿江小白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一句直播言论,点燃战火
2024年7月,东方甄选主播“天权”在直播带货一款白酒时,突然对比点评江小白。他说了这样一段话:
“你现在去看江小白的包装,上面是没有‘白酒’这两个字,因为不允许。”
“买江津小曲就没有这个标(小金标),因为它不是固态蒸馏的,所以不能算固态(发酵)酒。”
他还称,加入食用酒精的酒“不能被叫做白酒了,他们被称为调味酒”。
这段言论迅速引发关注。8月9日,江小白发布声明,称天权“以其‘三级品酒师’的身份,发表严重背离事实的言论,误导消费者和拉踩江小白品牌”。江小白强调,公司旗下所有白酒产品均采用纯粮固态发酵酿造工艺,酿造原料只有水和高粱。
当晚,天权在个人微博发文致歉,称自己“直播时说的江小白是指江小白果味酒,并非江小白白酒”。东方甄选官方微博随后转载致歉,表示“主播对白酒品类的了解确实不够专业和全面”。
但江小白不买账。江小白认为,道歉信“并未署名盖章,道歉态度是不诚恳的,并试图掩盖直播中恶意拉踩、诋毁品牌的明显事实”。公司随即提起诉讼。
法院怎么判?核心三点
2024年11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的判决逻辑,划出了三条清晰的界线。
第一,直播带货是“经营行为”,不是“闲聊”。
法院认为,直播带货属于经营行为,平台内经营者及其主播在直播推销中对同类竞品作出的评价,虽然属于商业评论范畴,可以进行一定的主观评价,但此种评价并非毫无边界,应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为前提。
第二,“临场发挥”不是挡箭牌。
法院明确指出,相较于普通消费者的日常交流,经营者及其主播应对评论内容负有更高标准的审慎注意义务,确保评论真实、客观、全面。即时互动场景下的“临场发挥”不构成免责事由。
第三,“误导”也是诋毁,不一定要“造谣”。
法院认为,商业诋毁不仅包括虚构事实,也包括传播误导性信息。误导性信息即使含有部分真实因素,但通过片面陈述、不当关联、模糊指向等方式呈现,整体上足以使相关公众对竞争对手商品质量产生错误认识,仍应受到法律规制。
具体到本案,主播将“白酒标准要求酿造”和“江小白包装上无‘白酒’字样”不当关联,未区分江小白旗下白酒与果味酒,也未呈现江小白多款白酒已获纯粮固态发酵认证的事实。这种选择性呈现和不当关联,整体上足以引导消费者得出“江小白白酒不符合白酒标准、非纯粮酿造”的误解,超越了正当商业言论的边界。
最终,法院认定东方甄选关联公司构成商业诋毁,判令赔偿30万元。
一条清晰的信号
最高法将此案列为典型案例,释放的信号很明确:直播带货不是法外之地,主播的每一句话都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最高法指出,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规制直播带货中商业诋毁行为的典型案例。入驻平台的直播带货方可以对同类商品进行评价,但相较于普通公众,其负有更高标准的审慎注意义务。
换句话说:你可以在直播间夸自己的产品,但不能通过贬低别人来抬高自己。哪怕你说的“部分”是事实,只要通过选择性呈现和不当关联造成了误导,法律一样会追责。
30万,买了一个教训。而对整个直播带货行业来说,这个判决的警示意义,远不止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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