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大型科技公司选择不与本地媒体谈内容授权,会面临什么?澳大利亚政府给出了新答案:直接按数字广告收入的2.5%支付新闻业补贴。今日公布的《新闻谈判激励法案》最终定稿,把此前讨论的总收入2.25%结构,替换为以数字广告收入为基数的更高比例方案。
这一调整并非为了实际征收。法案起草者清楚,2.5%对应的3.5至4亿澳元补贴金额,远高于科技企业在真实谈判中需支付的2至2.5亿澳元。该条款更像是一个“恐吓性托底”——用更高的财务压力,倒逼平台主动与本地媒体达成直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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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这一规则的门槛并不模糊:在澳大利亚拥有“重要”社交媒体或搜索服务,且本地收入超过2.5亿澳元。这意味着Meta、Google和TikTok都将被覆盖。最终稿还删除了对专业社交网站的排除条款,同时提升了对小型媒体机构的分配比例加成。
法案对独立制作人也有所倾斜:将记者定义扩大,纳入制作核心新闻内容的自由职业者,并对年收入低于15万澳元的小型出版商及初创企业提供专项补助。补贴的分配逻辑,正在从机构规模向内容源头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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