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名片关注⬆️

本案,被告公安*查获原告购买的一瓶液体后,并未依法对该涉案物品进行鉴定,而是在庭审过程中提交了一份所谓“卖家的鉴定报告”,试图以此证明查获液体中含有某种成分。

但问题在于,卖家的鉴定报告所针对的对象,并非本案查获的涉案物品。两者之间是否具有同一性,被告并未提供充分需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被告公安认为,两者是同一厂家、同一货源,卖家尚未卖出的货品的鉴定报告,同样适用于原告购买的那一瓶。

可问题又出现了,凭什么说原告购买的这一瓶物品,就是这个卖家的呢?

最终,被告通过一份快递记录,证明原告的物品与该卖家之间存在关联,进而推定原告购买的物品与鉴定报告的样品一致。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被告证据目录⬆️

然而,这份快递记录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上,都着实令人啼笑皆非。

1.证据形式问题

这份证据的名称是《快递记录》,被告通过这份证据证明当事人原告通过邮寄向卖家刘某购买了案涉物品。

大家一起先看看这份证据长什么样子。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被告证据11快递记录⬆️

是的,这样一份名为《快递记录》的证据,没有快递公司名称,没有快递公司盖章

仅从形式上看,这似乎就是一张通过Excel制作出来的彩色表格

没有制作单位,没有形成时间,没有签名盖章,也没有其他能够证明其来源和真实性的材料。

如果这样一份材料也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那么是不是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制作一份表格,然后提交给法院作为证据?

证据之所以能够证明事实,并不是因为它“看起来像证据”,而是因为它必须经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审查。行政诉讼中,对于书证等证据材料同样有相应的形式要求,并非任何一张打印出来的纸张都当然具有证明效力。 

那么,面对这样一份形式上存在明显疑问的材料,一审的曲阜法院最终是否予以采纳?各位请先投票表达自己的看法

曲阜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份证据,并在判决中认为,相关材料均系依法取得,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要求。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曲阜法院判决部分⬆️

也就是说,在法院看来,这份看似只是一张Excel 制作的彩色表格,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依法取得,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和关联性。

但问题也随之而来:

证据的形式审查,到底应当达到什么标准?

一份没有明显制作主体、形成过程不明的材料,都能被认定依法取得。那未来任何一方当事人是否都可以自行制作类似表格,再提交法院作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依据呢。

还是因为这是被告提供的,就可以采纳。

这也是本案中值得深入讨论的问题。

2.证据内容问题

除形式外,内容上这份证据也存在大量的问题。

(1)收货地址与原告提供地址不一致,快递记录来源存疑

该证据显示的收货地址,与被告提供的原告与卖家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主动提供的地址并不一致。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被告证据6购买记录⬆️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被告证据11快递记录⬆️

各位注意对比看。

被告提供的快递记录,是精确到了一个小区单元房的门牌号,几零一

事实上,原告提供的是另一处地址,而该处地址的最后一个字是汉字

即便案涉物品是原告真的从这个卖家处购买的,那收货地址也应该是另一个结尾为汉字的地址,不是快递记录中记载的几零一。

原告根本没有向卖家提供该证据中记载的收货地址,卖家根本不可能知道原告有这个住址。但被告提交的快递记录却非常巧合的显示,收货地址为另一处住所,这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被告提供的证据内容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

同时,原告都是用实名收发快递,但在被告的快递记录中,原告却化名“帅哥”。

那么,该快递记录中的地址和收件人究竟如何形成,是否真实对应关联交易,被告并未作出合理解释。

(2)快递单号无法查询,真实性基础不足

通过查询该快递单号,并不存在对应的物流记录。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快递查询记录⬆️

一份无法通过正常渠道查询、核实的快递信息,其真实性如何确认,又如何证明与本案事实存在关联,显然值得进一步审查。

(3)发货地址与涉案刑案来源地不一致,关联性明显不足

被告庭审中提交的鉴定报告来源于湖北省

然而,被告提供的快递记录显示,所谓卖家的发货地址却位于重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快递记录的发货地址⬆️

一个显示从重庆发货的卖家,与湖北省相关刑事案件之间存在何种关联,被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4)卖家身份无法确认,无法证明与刑案人员具有关联

快递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卖家信息均仅显示为网络昵称。

而被告提交的鉴定报告显示,相关人员系刘某涉嫌非法经营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被告提供的鉴定报告⬆️

但被告公安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微信昵称背后的卖家就是刑事案件中的刘某。

在无法确认人员同一性的情况下,该份证据与本案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显然不足。

(5)卖家电话归属地与案件来源地不符,进一步降低关联性

此外,被告提供材料中显示的卖家联系电话归属地为广州。

然而,无论是发货地址重庆,还是联系电话归属地广州,均与被告提交的湖北刑事案件材料不存在直接对应关系。

在地址、人员、案件来源等多个关键因素均无法相互印证的情况下,该份快递记录与本案无关联。

综合以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购买的物品与被告提供的刘某涉嫌非法经营案鉴定报告之间具有关联性,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因此,代理人认为该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不应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3.被告回应

被告的这一回应,其实是本案二审庭审中给我留下最深刻印象的地方。

庭审中,被告称,无论是快递记录,还是鉴定报告,均系上级单位推送而来的线索。同时,被告还当庭宣读了上级单位文件的相关内容,其中提到,对于购买rush的人员,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的规定进行处罚。

各位是否能够理解其中的问题?

被告实际上是将“上级推送”作为证据合法性的依据,错把线索当证据认为上级单位推送的,那就是客观的、合法的。对于内容和形式的真实性,未做进一步核实。

但问题在于,上级单位并不是基层执法违法的“挡箭牌”。

上级推送的,本质上只是违法线索,而不是天然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

被告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仍应依法对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而不能简单地将上级推送的材料直接作为定案证据

更重要的是,上级文件明确的是一种法律适用指引,即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案件事实尚未查清、证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允许处罚和证据足以支撑处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

4.律师观察

这场庭审给我最大的感受,是当地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的不足。

甚至在庭审过程中,需要中院审判员明确提醒被告,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是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重点审查作出处罚决定时,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这其实反映出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依法行政、法治意识的建立,并不是简单掌握几个法律条文或口号就可以实现的。

执法机关不仅要知道“什么情况下可以处罚”,更要明白“凭什么可以处罚”。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处罚权的同时,也要求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上级文件可以提供执法方向,不能替代证据审查;上级推送可以提供案件线索,不能代替事实调查。

只有当每一次执法都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的基础上,我们的政府才能真真正正的做到依法行政。

目前本案仍在二审中,我们对二审法院能否纠正曲阜法院的错误判决拭目以待。

-完-

⬆️点击名片关注⬆️

500万+次阅读,成千上万的读者选择“律师观察Lab”,关注公众号“律师观察Lab,黄赌毒的犯罪知识会以更加抽象的方式侵入你的大脑。

点赞、评论分享给朋友,让更多人加入我们,一起涨姿势。

⬆️长按图片添加律师好友⬆️

声明:本文内容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交流,不作为北京含墨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法律支持,欢迎联系以获取专业服务。

*本案被告并未曲阜公安,济宁市的行政诉讼实行集中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