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人社局 、市总工会、市国资委、市企联/市企协、市工商联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从推进应休尽休、引导错峰休假、强化法治保障、加强宣传引导等四个方面促进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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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进应休尽休

(一)落实年休假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享受年休假,其中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要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综合确定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按规定计算年休假天数。企业不得因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未满12个月,而不依法落实职工在本单位的年休假权益。要统筹落实好因工未休假职工、新招用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派遣职工等的休假权益,确保全体职工应休尽休、及时补休。

(二)规范年休假管理。企业要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制定年度休假计划并建立管理台账。可结合生产周期、订单情况和岗位特点,采取分时段、分部门、分批次等方式安排休假,职工可根据个人情况,选择集中或分段休假。因特殊情况变更休假计划,要事先经企业和职工协商,明确补休补偿等重点事项。

二、引导错峰休假

(三)生产协同错峰休假。企业要科学预估、合理确定集中作业、订单交付、设备检修等需要全员在岗的关键时间节点,推进职工平时分散休假。可根据岗位要求和工作特点,在独立工作多、自主程度高的岗位实行“AB岗”,保障部分职工休假期间的基本运转,促进部门内部错峰休假。对承担重要任务、难以调剂安排的岗位,要完善工作计划,提前做好预案,支持关键岗位职工轮休倒休、错峰休假。

(四)结合假期错峰休假。企业可安排职工将年休假与休息日、年节假日、学生寒暑假等各类休闲类假期合并使用,方便职工短途出行、返乡探亲、外出旅游,提升年休假的社会效益。支持职工将年休假与婚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功能类假期合并使用,适当满足职工不同阶段的假期需求,发挥年休假的保障功能。探索采取零星休假模式,将年休假与休息日等合并形成个人小长假,为灵活满足个人需求提供便利条件。

三、强化法治保障

(五)规范休假报酬支付。企业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六)畅通职工维权渠道。各区人社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将年休假执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日常检查范围,督促企业抓好落实。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落实年休假情况的监督,促进规范管理和权益落实。企业和职工因年休假发生争议的,企业应当对由其掌握的休假计划、工资台账等承担举证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

(七)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各区人社部门、工会组织要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大力宣传年休假法规政策,扩大政策知晓度。要依托“和谐劳动关系大讲堂”等活动,结合年节假日等时机,深入企业、园区、楼宇,以制度建设、假期管理、权益落实等为重点开展政策服务,增强企业规范管理、职工依法维权的能力。

(八)积极开展典型引导。各区国资监管部门、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推广落实年休假制度、推进错峰休假的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要积极引导企业和职工建设以人为本、关爱职工的企业文化,摒弃“爱岗敬业不能休”的错误认识,清理“攀比内卷不愿休”的职场环境,消除“业绩压力不敢休”的后顾之忧,为促进生产与生活、工作与休息、事业与家庭、奋斗与健康的全面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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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马媛

来源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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