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二批牟利性职业索赔投诉举报不予受理典型案例

为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日照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推进依法处置牟利性职业索赔投诉举报行为,现对外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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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跨区域海量线上模板化索赔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岚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纪某飞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当事人称其通过美团外卖平台下单消费,以商家线上页面宣传存在瑕疵为由,要求商家支付赔偿金2500元。

【综合研判】经岚山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检索核实,纪某飞在全国范围内累计发起投诉5200余次、举报3000余次。仅日照市范围内近期便收到其10余件同类投诉,该类投诉均为线上小额下单,商品未核销使用,投诉文书、维权流程模板化,索赔金额均为2500元。当事人跨区域、大批量重复投诉的行为,远超普通消费者正常生活消费范畴,其下单目的并非解决真实消费纠纷,而是通过投诉施压向经营者索取赔偿。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综合研判,纪某飞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范畴。

【处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纪某飞在美团购买商品后未核销使用,货款并非直接打入商家账户而是存于平台中,双方并不存在真实消费关系。且纪某飞累计8000余次投诉举报,均以广告瑕疵、标签瑕疵等为由进行索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购买行为并非出于生活消费需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纪某飞本次投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不予受理的事实、法律依据以及法定救济途径。同时,针对涉事商家线上宣传情况同步开展核查:对存在轻微宣传不规范问题的经营者,开展行政指导、责令限期整改;对无违法行为或轻微违法且及时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立案、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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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跨片区高频食品类职业索赔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莒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张某提交的食品类投诉举报数起,执法人员依托全国12315投诉数据预警筛查发现,张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先后在日照市东港区、岚山区、莒县陵阳街道及店子集街道累计提交22次投诉举报,投诉事由均围绕食品过期、食品含异物等同类问题,诉求统一要求商户退款、赔偿并查处经营主体,投诉频次、模式明显不符合普通消费者消费特征。

【综合研判】莒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启动投诉举报综合研判机制开展核查。截至2026年5月21日,张某使用同一手机号在全国 12315平台累计提交投诉36件、举报172件。综合分析其投诉举报覆盖领域、问题类型、提交频次等,认定其采购行为并非出于自身日常生活消费需要,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不予受理情形: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

【处理结果】莒县市场监管局结合案件核查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张某相关投诉全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依法履行告知义务。针对其举报中反映的经营者违法线索,单独开展核查并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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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日照市场监管

一审:彭婷

二审:许芮

三审:王宗敏

终审:刘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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