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女童小红(化名)独自一人乘坐电梯并反复进出,从14层走廊通道的窗户坠亡。事后,小红父母将小区物业公司、开发商起诉至法院索赔68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广东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驳回物业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法院认为,小红父母作为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135736.1元;开发商无需担责。
电梯内的楼层按键 创意配图
小红出生于2019年12月,于2024年6月24日死亡。电梯监控画面显示,小红于事发当日17时32分至17时38分,独自一人乘坐电梯并在9楼至14楼反复进出。最终,小红不幸从14楼走廊通道窗户坠亡。经警方现场勘查、调查走访及DNA检测,排除刑事案件可能,确认小红系意外高坠死亡。
小红母亲接受某派出所询问时陈述:“2024年6月24日约17时40分,我和女儿回到家,我女儿说要去小区一楼花园玩滑梯,我就说我身体不舒服,我回卧室躺一下,然后我女儿就自己出去了;直到18时12分许,同栋2楼的一名住户就打语音电话给我,并说我女儿出事了让我快点下一楼;我不知道我女儿何时离开家……我女儿当时是在客厅看电视的,我是打算休息一下才带她下去玩的,后面我女儿没有跟我说就自己出去了,我一直以为她在客厅看电视,过了十多二十分钟,我才知道女儿出事了……”
一审法院认为,小红发生事故时年仅4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现场勘验笔录》所载案涉窗台高度为90.5cm,已达到规定的窗台高度,案涉建筑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开发商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事发地点位于高层住宅14层,坠楼处窗户位于走廊通道,属于物业合同中的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共用区域。该处窗户未安装限位器及防护栏等安全防护措施,未能达到应有的安全保护作用,存在安全隐患。其次,结合现场监控及《现场勘验笔录》,物业公司本应通过电梯监控发现幼童小红独自乘坐电梯且反复进出的异常情况,却未及时发现并到场巡查。虽小红是因个人原因坠楼,但事发时其尚年幼,缺乏危险防范能力,若物业公司对案涉窗户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或及时发现电梯监控中的异常情况,则能够对小红的行为起到一定防护作用,故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案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小红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经核定,小红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357361元。按责任划分,一审法院判物业公司赔偿小红父母135736.1元。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普法提醒: 作为家长,务必增强安全意识和监护意识,切实承担起监护责任,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把孩子的安全牢牢把握在自己手中;作为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服务标准,在日常管理中,对可能的风险点要做好定期的巡查,对可能出现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要着重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风险区域,应张贴安全警示标识,时刻筑牢安全防线,避免悲剧发生。
延伸阅读
6月10日,湖南永州祁阳市一小区发生电梯故障致多人被困,一名49岁女业主在脱困时坠入电梯井,后经抢救无效身亡。目前,当地已成立事故调查组,多部门已介入协调处理。
16日,死者女儿吴女士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称,事发当天,她和母亲乘坐电梯回家,电梯出现故障下滑在1楼和2楼之间,被困人员呼救后,小区保安拿钥匙打开电梯门,其母亲在脱困时坠入较深的电梯井。她认为,保安违规打开电梯门是母亲坠亡的重要原因,物业应该对此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事发时电梯监控视频截图
6月17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该小区物业公司相关人员,电话被挂断。负责该小区的一名电梯维保人员告诉记者,小区电梯发生故障困人时,必须等待维保公司专业人员来处理,物业保安人员不可擅自进行救援操作。辖区街道办表示,多部门已介入协调处理,目前此事正在处理中。
事发:
小区多名业主被困电梯
一名女子脱困时坠井身亡
吴女士介绍,6月10日17时许,她与母亲黄女士从小区G层搭乘电梯准备回家,轿厢内共载有10人左右。小区G层是地面层,再往上才是1层、2层,G层的层高比上面的楼层高不少。
“电梯上行至二楼时突发故障,下滑停在二楼与一楼之间。”吴女士称,被困人员多次呼救,约10分钟后,一名保安携带钥匙赶到现场,直接用钥匙打开了电梯门,轿厢内人员随即尝试脱困。
事发现场
吴女士称,由于电梯轿厢卡在两层楼中间,被困者需要往下跳1米多的高度,才能到达1层的地面平台。一名被困人员先跳下,安全落到一楼平台后,搬来一旁的消防箱放在电梯口充当垫脚台阶。吴女士称,其母亲黄女士第二个跳下时,或因消防箱皮薄、承重不足,黄女士连同箱体一同坠入电梯井内。
救援现场
事发后,吴女士拨打119、120救援电话。“因为G层下方还有地下楼层,电梯井可能有十余米深,母亲受伤严重。”吴女士称,物业人员以及赶来的电梯维保人员,将黄女士从电梯井救出,其他被困人员也被救出。黄女士送医抢救20小时后,因开放性颅脑损伤特重型、创伤性休克、创伤性脑疝、呼吸循环衰竭等不幸离世。
黄女士的病危告知书
家属:
物业保安违规打开电梯门
已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
吴女士称,涉事电梯早已存在安全隐患,今年春节该电梯就曾多次发生故障。事发前几日,该电梯也一直在维修。目前,该电梯已经停运。
事发后涉事电梯停运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早在2018年,就有网友在问政平台反映该小区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称“电梯保养不到位,导致电梯故障不断,险情频发,业主们乘坐电梯提心吊胆,人心惶惶”。
吴女士认为,在电梯维保人员前来处置前,物业保安违规打开电梯门,此后其母亲遭遇不幸,物业应该对此事故承担相应责任。事发后,物业方面垫付了母亲的救治费用,也表示愿意先行支付部分费用用于办理母亲后事。
事发后,当地多部门组织家属与小区物业、电梯维保公司等涉事方进行多次调解,但未就责任划分达成一致。吴女士表示,家属将等待官方出具责任认定,若协商无果将走司法途径维权,追究相关方的责任。
进展:
当地已成立事故调查组
目前此事正在处理中
6月17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涉事小区物业公司处理此事的相关人员,电话被挂断。16日,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向现代快报记者表示:“发生此事我们也很难过,理解家属的心情。”对于黄女士女儿质疑物业救援不当的说法,该工作人员表示,物业确实有责任,当地公安正在调查,他们也在积极配合警方,等待责任认定,该负的责任一定会负责到底。
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了负责该小区电梯维保的永州某电梯有限公司的一名维保人员,其称小区电梯发生故障困人时,必须等待维保公司专业人员来处理,物业公司保安人员不可擅自打开电梯门进行救援操作。按照相关规定,操作人员需持有电梯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他们接到该小区电梯困人的消息后,10分钟便赶到现场,得知一名业主已坠入电梯井。
记者注意到,2017年12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九条规定,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存在事故隐患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好警戒工作,组织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第二十五条规定,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16日,祁阳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回应扬子晚报表示,祁阳市已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主要针对相关部门是否存在责任缺失以及责任划分等问题展开调查,后续调查结果会在政府官网公布。
17日上午,红星新闻记者致电事发辖区街道办,接线人员表示,多部门已介入协调处理,目前正在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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