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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套房子卖给四个人,收了41万。为什么法院认定第一次只是民事纠纷,后面三次却是合同诈骗罪?

一房四卖

王大胆有一套还没交付的拆迁安置期房。他把这套房子先后卖给了四个人,一共收了41万购房款。钱到手后,被他用于个人投资和消费。房子只有一套,买家却有四个,自然就出事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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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还是合同诈骗?

王大胆认为自己只是民事违约,不是犯罪。

法院不这么看。法院认为,王大胆在签订合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如何认定王大胆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不是凭空推断的,要综合事件起因、行为人履行能力、交易情况等情节来认定。

这个标准说起来抽象,我们拿王大胆案的具体交易来看就清楚了。

先说一审为什么认定有罪。

一审法院把四次卖房打包处理,认为一房多卖本身就说明王大胆在骗,非法占有目的成立。

但二审法院把四笔交易拆开来看,结论就不一样了。刑期从四年降到了一年七个月,罚金从十万降到四万。

区别在哪?就在第一次卖房的定性上。

第一次卖给侯某的时候,王大胆没有隐瞒期房的事实,侯某知道买的是还没交付的安置房,双方自愿签合同付款。现有证据也证明不了王大胆当时就盘算着后面还要再卖给别人。所以这笔交易,王大胆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但后三次就不同了。房子已经卖给了侯某,王大胆明知自己根本交不出房,却隐瞒已经出售的事实,继续和另外三名购房者签合同收钱。这时候他就有了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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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合同诈骗案,如何辩护?

遇到一房多卖案件,律师通常会从这几个方向入手:

第一,把每笔交易拆开单独看。

不能因为后来一房多卖了,就倒推第一次也是诈骗。第一次交易如果不存在欺骗、买方知情、价格合理,就应该作为民事纠纷处理,从犯罪数额里拿掉。

第二,找“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证据。

钱款去向很重要,是正常经营了,还是挥霍了?有没有失联逃跑?有没有积极想办法履行合同?这些都能证明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三,一定要重视退赔。

二审时,王大胆把房子交给购房者处置,法院认定积极退赔,量刑时给了充分体现,退赔是实打实的减刑因素,能退就退。

第四,自首情节必须守住。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这个法定从轻情节不能丢。

王玉琴律师提醒

一房多卖不必然等于合同诈骗,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罪与非罪的分水岭。

一旦涉及这类案件,建议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把每笔交易拆开分析,从客观证据入手论证主观心态,在罪名认定、数额认定、量刑情节上都有争取空间。

我是济南刑事律师王玉琴,若你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私信我,欢迎点赞、转发、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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