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6年6月23日,山东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直指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烟台迎春大街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中航证券烟台迎春大街营业部”)在基金销售业务中存在违规行为,时任该营业部负责人孙茂敏因对违规情形负有直接责任,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营业部违规:无资质人员销售基金产品

根据山东证监局查明的事实,中航证券烟台迎春大街营业部存在“无基金从业资格人员销售基金产品”的情形。这一行为直接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条款明确要求,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负责人担责:孙茂敏被出具警示函

作为营业部时任负责人,孙茂敏被认定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是证券监管机构对市场主体及相关人员采取的一种行政监管手段,旨在提醒其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合规风险。

同时,孙茂敏的相关违规信息将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诚信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是资本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诚信状况具有记录和约束作用。

当事人权利: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山东证监局在决定书中指出,孙茂敏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中航证券烟台迎春大街营业部及相关负责人被处罚,再次凸显了监管机构对基金销售合规运营的高度重视。对于证券公司而言,加强员工资质管理和业务合规培训,是防范此类风险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