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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某检测认证机构(以下简称“当事人”)由于减少、遗漏认证流程;聘用无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罚没74万元,停业6个月。详情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6﹞10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6-07-24
处罚内容:
1.罚款肆拾贰万伍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壹万捌仟零捌拾柒元柒角;
3.责令停产停业6个月。
罚款金额(万元):42.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31.80877
违法行为类型:2026年1月12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线索,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存在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减少、遗漏认证程序、聘用未经注册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2月2日依法予以立案,通过核验主体资质、询问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发送协查函及实地调查等途径全面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因本案涉案范围大、协查周期长,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延长办案期限,调查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事实:2022年8月20日至2025年7月14日期间,当事人未取得产品认证资质,违法出具52份产品认证证书。结合案涉认证证书的证书名称、认证依据、现场审核内容、认证范围及认证结论综合研判,案涉认证活动实际围绕各类实体产品展开,属于产品认证的范畴,案涉证书认定为产品认证证书。扣除合法必要支出后,该项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核算为174420.08元。
2022年11月4日至2025年7月30日期间,当事人依据《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2013)及《运输服务认证实施规则》(HQ-GZ-FW-046)出具48份绿色运输类认证证书。经查,获证企业均为电子电气或电线电缆生产企业,当事人在申请评审、审核实施、认证决定等环节中,均未指出获证企业非物流企业,不符合其认证标准适用范围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减少、遗漏其自行编制的《运输服务认证实施规则》(HQ-GZ-FW-046)第5.2.1条、第5.4.4.2条、第5.5条规定的认证流程。扣除合法必要支出后,该项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核算为110149.74元。
2020年9月7日至2024年12月9日期间,当事人聘用不具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证书的审核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并出具8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扣除合法必要支出后,该项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核算为33517.88元。
上述违法认证证书中,有16份证书对应的业务款项尚未到账,当事人未实际获得对应款项。该情形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违法所得应当与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直接相关,是当事人基于该违法行为直接获得的款项。]规定,相应金额不计入本案违法所得。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平台,未发现当事人在两年内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认定当事人为初次违法。当事人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检查后,在后续监督审核中进行整改。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有配合调查行为。
处罚依据:当事人出具52份产品认证证书,已构成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的规定。
当事人减少、遗漏其自行编制的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认证流程,违规出具48份绿色运输类认证证书,已构成减少、遗漏认证程序从事认证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程序要求。]的规定。
当事人聘用未取得有效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证书的人员开展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出具8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已构成聘用未经注册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八条。
处罚机关: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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