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8月3日讯(记者 林坚)记者获悉,中证协近期对《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了修订,目前正就修订稿征求行业意见。目前来看,随着证券业业务边界持续拓展、跨境布局不断深化,流动性风险管理仍然是至关重要的命题所在。
整体来看,中证协明确,此次修订立足行业“攻坚克难”的发展阶段,既重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顶层理念与原则框架,也针对跨境业务、流动性储备等行业共性难点补齐制度空白,同时进一步厘清全层级责任链条,整体释放出明确的从严监管导向。
重点一:攻坚克难,提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新理念、新要求
从修订的核心思路来看,新版指引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总理念进行了系统性优化,提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新理念、新要求,丰富了管理原则与体系构成。
新一版《指引》明确,券商流动性风险管理目标是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应对和报告,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其中,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多维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等。
新版《指引》要求流动性风险工作在秉承全覆盖、审慎性、前瞻性的原则外,应同时保持“有效性”原则,即券商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能够对流动性风险的发生做出及时、有效的应对,避免流动性风险的扩大和传染。
具体来看:
(一)全覆盖原则。券商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全面覆盖券商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包含所有表内外和境内外业务,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审慎性原则。券商应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各个环节进行严谨、审慎判断,保障公司流动性的安全。
(三)前瞻性原则。券商应加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规模及期限结构变化方面的预测分析,合理预判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协调公司表内外各项业务发展。
(四)有效性原则。券商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能够对流动性风险的发生做出及时、有效的应对,避免流动性风险的扩大和传染。
此外,新一版《指引》将流动性风险管理原则调整为“全覆盖、审慎性、前瞻性、有效性”;将流动性风险偏好统一表述为“风险偏好和容忍度”。
重点二:新增流动性储备、跨境与跨币种管理规则
本次修订中,最受关注的便是更聚焦行业实际运营中的长期痛点与新兴业务场景,针对性补充了多项具体管理要求,尤其是新增了流动性储备、跨境业务和境外子公司管理、跨币种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内容。
针对行业普遍反映的流动性缓冲机制不足的问题,新版指引首次明确要求券商建立专项流动性储备,以应对短期流动性风险冲击和业务变化导致的流动性需求。流动性储备应为独立于业务线的部门持有或管理的、为保障公司流动性安全的资产。
随着券商跨境业务与境外子公司布局提速,跨区域、跨币种的流动性管理难度持续上升,新版指引也对此做出专门规范。在母公司层面,要求券商充分掌握境外经营地的流动性监管规则,持续关注资金跨境流动的可行性与运行效率,充分考量流动性转移限制、区域金融市场发展差异等因素对集团整体风险管理的影响。
在境外子公司层面,则要求其立足本地市场环境,建立适配的本地化流动性储备,主动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同时制定专项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及时向母公司报告风险管理动态与潜在风险隐患。
重点三:不得因过度追求短期利润、业务扩张放松流动性管理
场景化的规则补充之外,新版指引也从日常指标监控、并表管理、业务准入到内部考核的全流程入手,进一步将流动性风险约束嵌入业务经营全链条,推动风险管理从“事后应对”向“事前防控”延伸。
新版指引重申,券商需严格按照风险控制指标监管要求,对流动性覆盖率(LCR)与净稳定资金率(NSFR)两大核心监管指标进行精准计量、持续监控与动态管理,确保指标水平长期符合监管标准。
在集团化管理维度,指引要求券商建立并表管理体系内的流动性储备机制与外部救助安排,保障并表范围内的各级机构在必要时,可获得母公司统筹的流动性支持或外部应急资金支援,强化集团整体的风险抵御与协同处置能力。
在业务源头端,指引明确将流动性风险评估设为前置程序。券商在引入新产品、新业务,以及设立新机构之前,必须充分评估其对公司流动性风险可能产生的影响,从前端避免风险无序累积。
值得关注的是,指引还将流动性风险因素深度嵌入内部管理机制,要求券商在内部资金定价、考核激励等制度中充分体现流动性成本与风险权重,引导业务部门形成稳健的资产配置结构,从机制上遏制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张与短期利润而放松风险管理的倾向。
重点四:强化监管力度
制度落地的核心在于责任到人。
新一版《指引》将协会自律管理职责从一项条款增设为独立章节,明确协会可实施自律评估检查,并对违反《指引》规定的情况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此外,中证协可以对券商流动性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券商应予以配合。券商违反《指引》的,中证协可据情节轻重,对公司及相关负责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在内部职责划分上,新版《指引》对不同主体的责任边界做出清晰界定:
业务部门承担流动性管理直接责任,在授权范围内做好本部门资金使用与融资管理,严格执行风险管理要求,及时向公司流动性管理部门及风险管理部门报告风险异动。
经理层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主要责任,负责搭建制度流程、明确部门分工、保障管理资源投入、推动风险政策落地、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并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风险水平与管理状况。
首席风险官统筹全面风险管理工作,需充分掌握公司流动性风险全貌,及时向董事会及经理层报告风险情况;公司需保障首席风险官履职所需的知情权与资源配置权,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予以配合支持。
针对子公司,新一版《指引》同样要求其建立与自身业务规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并定期向母公司汇报管理运行情况。
(财联社记者 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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