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一所学校的校内游泳馆内,发生了一场让人无比痛心的意外。
61岁的返聘教师王先生,游泳结束后在仅及胸口的浅水区休息,突然意外落水溺水。
整整3分40秒的时间里,场馆在岗救生员全程毫无察觉。
周边多名游泳者也未发现异常,最终是一名普通路人偶然发现险情,将王先生救上岸。
遗憾的是,错过最佳抢救时机的王先生,经全力抢救依旧不幸离世。
家属调取监控后悲痛欲绝,直指场馆管理失职、现场急救混乱。
涉事场馆却屡次推脱责任,将原因归咎于老人身体隐患。目前,当地已成立专项调查组全面介入调查。
01
离世的王先生,是学校口碑极好的老教师。
退休之后,因为教学能力出众、身体状态良好,被学校返聘留校继续工作。
7月27日下午,王先生完成当日工作后,像往常一样前往校内游泳馆放松锻炼。
他简单热身过后,便平稳入水游泳。全程节奏稳定、状态从容,不间断游完350米的距离。
一番运动过后,王先生略显疲惫。他停在浅水区休息,这片水域水深仅及胸口,正常情况下完全不会有安全隐患。
王先生手扶泳池池壁平缓喘气,仅仅几口呼吸的间隙,意外骤然发生。
他的身体突然发软,没有任何大幅度挣扎,整个人面朝下直直栽入水中。
水面只泛起细微水花,很快便恢复平静,看不出丝毫异常。
泳池的监控计时器一秒秒跳动,记录下了这段令人窒息的空白时间。
岸边学员嬉笑打闹,无人留意水面异动。
溺水两分钟,王先生的身影静静沉在水底。旁边泳道的游泳者途经此处,水流晃动了水下身影,依旧没有任何人察觉险情。
溺水三分钟,距离事发水域数米范围内,始终有人员活动。
所有人都专注于自身活动,无人关注水底异常。
直到3分40秒,一名即将上岸的市民无意间瞥见水底,才发现溺水的王先生。他立刻大声呼救,迅速下水将人打捞上岸。
此时,失联许久的救生员才匆忙现身,现场彻底陷入混乱。
无人开展规范急救,人群无序围观,白白浪费了宝贵的抢救时间。
后续120急救人员到场接力抢救,但脑部缺氧超三分钟,早已错失生存良机,王先生最终不幸离世。
02
家属赶到现场、看完完整监控录像后,满心悲痛与不解。
正规营业的游泳馆,配备专职救生员、全程值守巡查是基本要求。
偌大的泳池,多组救生岗位,却没有一个人发现持续三分多钟的溺水险情。
更让家属心寒的是后续的处置乱象。
人员打捞上岸后,现场没有任何人开展标准心肺复苏,急救流程完全瘫痪。
家属试图联系泳池承包方和学校讨要说法,始终无法接通相关负责人电话。
与此同时,场馆方面的推脱说辞陆续传出。
工作人员暗示王先生自身存在隐疾,是突发疾病导致意外。
场馆还以家属未同意尸检为由,试图撇清自身全部责任,声称无法确定死因,场馆无需担责。
这套说辞,让悲痛的家属再度遭受二次伤害,也让公众看清了涉事方的敷衍与推诿。
03
从法律层面来看,涉事场馆的推脱理由,完全站不住脚。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游泳馆这类经营性公共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必须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未尽到责任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必须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救生员在岗值守、实时巡查水域,是游泳馆的行业标配,更是法定责任。
场馆收取门票费用,就必须对等提供安全保障服务,不能只盈利不担责。
三分四十秒的值守空白,绝非简单的一时疏忽,而是场馆安全管理制度的系统性失效,属于重大管理过失。
医学上公认的急救黄金四分钟,是挽救溺水者生命的关键。
本次事故中,场馆接连错失两次救命机会。
第一次是全程未发现溺水险情,延误救援时机。第二次是打捞上岸后,无规范急救操作,彻底掐断了生还可能。
学校同样无法置身事外。泳池隶属学校场地,学校通过对外承包收取费用,就必须承担对应的监管职责。
权利与义务始终对等,绝不能只收益、不担责。
场馆拿未做尸检推脱责任,更是本末倒置的借口。
判定事故责任的核心,是场馆的失职行为,而非逝者的身体状况。
即便王先生存在基础身体问题,场馆未及时救援、未规范急救的失职行为,才是导致悲剧发生、损害后果加重的直接原因。
场馆作为直接责任方,无法免责。
04
客观而言,本次事故中,王先生明知自身血糖偏高,依旧选择游泳,自身存在一定风险预判失误。
结合同类司法判例来看,法院大概率会判定逝者家属承担两至三成的次要责任。
但场馆与学校的重大过失清晰可查,必须承担七至八成的主要赔偿责任。这类溺水事故,最终赔偿金额通常可达数十万甚至上百万。
金钱无法挽回逝去的生命,却能让失职主体付出应有代价,倒逼所有公共场所敬畏生命、严守安全底线。
如今专项调查组已介入核查,公众都在等待一份公平公正的调查结果与责任判定。
所有安全值守岗位,从来都不是摆设,而是守护生命的最后一道防线。
摒弃侥幸、落实责任,才能杜绝同类悲剧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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