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中院审结的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在本地业主群、物业行业引发广泛讨论。一名13岁男孩与家人发生争执后,从小区26层公共走廊窗户坠楼身亡,家属将涉事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索赔,最终法院判决物业承担20%赔偿责任,赔付20.8万余元。
不少人对此感到疑惑:孩子是主动轻生,并非意外坠楼,物业公司为何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事情发生在2024年11月,西安雁塔区某小区内,一名正上初中的13岁男孩,在家中与父母发生激烈争吵后,情绪失控冲出家门,跑到26层公共走廊,从楼道窗户纵身跳下,当场不幸身亡。事发后,警方经现场勘查、尸表检验,确认男孩系高坠死亡,排除刑事案件可能,家属对死因无异议。
失去孩子的悲痛之余,家属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家属方主张,男孩坠楼的26层公共走廊窗户,长期缺少安全锁扣,也未安装限位器,窗户可完全推开,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作为小区管理方,物业公司未尽到基本的维修养护、安全保障义务,未能消除隐患,间接导致了悲剧发生,因此要求物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庭审中,物业公司坚持认为自身无过错,不应担责。物业方提出,悲剧的直接原因是男孩主动轻生,13岁的未成年人已完成多年义务教育,完全能认知26层高空坠楼的危险及后果,自身行为是损害发生的最主要原因;同时,男孩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及时关注孩子情绪、做好疏导,未能制止极端行为,存在监护失职,应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在管理中不存在过失。
一审、二审法院均未采纳物业公司的抗辩意见。法院审理查明,男孩坠楼的公共走廊窗户,确实存在安全锁扣缺失、未安装限位器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区域、共有设施的管理方,负有维修、养护、安全保障义务,却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这一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对轻生行为形成合理的物理阻碍,管理上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综合各方过错,明确划分责任:男孩13岁,具备相应认知能力,主动实施坠楼行为,自身存在过错;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及时察觉、疏导孩子情绪,未有效制止极端行为,监护失职,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因安全管理漏洞,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次要责任。最终结合案件事实,确定物业承担20%赔偿责任,赔付各项损失共计208274.8元。
法院判决并非“和稀泥”,而是严格依据《民法典》作出。其中第九百四十二条明确,物业服务人应妥善维修、养护业主共有部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小区等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过错责任原则,则要求按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也给所有小区物业敲响警钟:即便存在当事人轻生行为,只要公共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管理保障义务,就不能免除相应责任,做好高层公共区域安全防护,是物业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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