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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现对以下2506辆机动车予以公告,牌证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作废。

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6年8月3日

附:车辆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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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周口市交警支队车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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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周口市交警支队车管所

责 编:胡艳萍

审 核:胡艳萍

监 制:武文科

总监制:程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