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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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可避免的客观情势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当事人可依据情势变更制度请求法院调整或解除合同。但“明显不公平”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

那么,情势变更中“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院在《中铁二局建设有限公司、厦门滕王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中明确:

构成情势变更的"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应是指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一方当事人履约能力严重不足、履约特别困难、继续履约无利益并对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等情形。

【裁判观点简析】

一、核心前提: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本质区别

认定“明显不公平”,首先需区分情势变更与正常商业风险。根据该案裁判观点,情势变更中的客观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且变化幅度超出了正常市场波动范围;而商业风险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市场价格波动、行业变化等常规风险。若属于正常商业风险,即便履行过程中出现利益失衡,也不能认定为“明显不公平”,当事人需自行承担风险后果。

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具体情形

(一)履约成本大幅攀升,远超合理预期

这是最典型的情形,即因客观情势变化,一方履行合同的成本大幅上涨,超出了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期,继续履行将导致严重亏损。例如,合同履行期间,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运输费用等出现非理性暴涨,涨幅远超正常市场波动范围,若按原合同价格履行,履约方将承担巨额损失,甚至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而相对方仍能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取利益,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履约无实质利益

客观情势变化导致合同订立的基础丧失,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履约行为变得毫无意义。例如,政策调整导致合同标的物无法交付、项目无法开展,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核心目的落空,此时继续履行合同不仅无法给履约方带来任何利益,还会造成额外的资源浪费,明显违背公平原则。

(三)履约能力严重不足,陷入履行不能困境

因客观情势变化,一方的履约能力受到严重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将超出其实际承受能力,导致履约困难甚至无法履行。例如,企业因政策调整、市场突变等原因,生产经营陷入困境,无法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若强制其继续履行,将导致企业破产倒闭,这种情况下继续履行对该方明显不公平。

(四)对价关系严重失衡,违背等价有偿原则

客观情势变化导致合同双方的给付与对待给付严重不对等,一方获得的利益与付出的成本差距悬殊,明显违背等价有偿原则。例如,货币大幅贬值导致合同价款的实际购买力严重下降,或因政策调整导致标的物价值大幅缩水,继续履行将使一方获得远超合理范围的利益,而另一方遭受重大损失,这种利益失衡已超出正常交易风险的范畴。

周军律师提醒,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合理预见市场风险,若遭遇无法预见的情势变更,可依法通过情势变更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交易公平。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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