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5起依法规范平台经营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其中一起案例显示
某入驻商户拖延消费者退款请求
消费者起诉电商平台
承担连带责任获支持
案例回顾:经营者拖延退款被起诉
2025年1月12日,房某某花1566元在某商城平台入驻商户某商贸公司经营的店铺上,下单购买了一件洗衣柜。2月13日,房某某向商家提交退货申请,商家当日同意退货。但商品退回后商家始终拖延退款,房某某夫妇在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浙江德清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商贸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逾期利息,某商城平台运营方北京某电子公司承担连带退款责任。
法院查明
某商贸公司自2024年12月28日起,在平台累计营业收入超34万元,但平台运营方北京某电子公司仅为其设置1000元基础保证金,未按照平台阶梯保证金规则,根据成交规模相应调增保证金。并且,该商户已多次产生消费者投诉、赔付记录,平台也没有向其收取风险保证金、临时保证金。
商户资金流水则显示,每次经平台扣划赔付消费者后,商户均将店铺钱包余额全额提现转出,店铺长期无可用资金。此外,平台后续核查确认该商贸公司存在售假行为,但因商户保证金不足、店铺账户无余额,两名消费者的退款诉求无法通过平台保证金渠道实现。
法院裁判
平台未尽管理义务
需连带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网络交易平台保证金是平台内经营者未履行消费者权益保障义务时用于向消费者赔付的资金,保证金账户是否充足对消费者权益保障尤为重要。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北京某电子公司掌握商户经营规模、资金流水、投诉记录全部数据,具备远超普通消费者的管控能力;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商户长期提现掏空账户、刻意逃避退赔责任,却未动态调整保证金、未收取风险保证金,亦未对商户异常资金流动采取管控措施,直接造成消费者求偿无门,应当与商户承担连带责任。
德清县法院一审判决:
某商贸公司向房某某夫妇退还货款1566元及利息;
北京某电子公司对前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商贸公司追偿。
北京某电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平台保证金是平台内经营者不履行赔付义务时保障消费者求偿的兜底资金,是否充实、有效直接关系求偿权能否实现。
据了解,此类纠纷中平台多以“不知情”“保证金不足非平台行为”“平台已尽到信息披露义务”等为由推诿。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本案确立了与平台数据优势相匹配的“应当知道”认定标准,将归责的“知道”要件从平台的被动知情提升为基于数据优势的主动注意,平台不得以系经营者单方行为、客观状态为由免责,这为破解此类案件中平台抗辩的认定难题确立了可循的规则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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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聂国春
编辑/李晓雨
监制/何永鹏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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