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导报综合报道 台民意机构会议4日审查“‘台湾地区副领导人选举罢免法’第26条修正草案”,增订第6款,曾犯“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不得登记为候选人。朝野无异议三读通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台湾地区副领导人选举罢免法”第26条规定参选台湾地区领导人、副领导人的消极资格,其中第6款包括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洗钱防制法”等罪。台民意机构今日三读通过增订,曾犯“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法”增列诈欺相关犯罪,使正副领导人参选门槛,与“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针对诈欺前科的参选限制标准趋于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