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从法治视角解读近期通报案件,梳理职务犯罪相关法律边界,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反腐倡廉是全社会共识,而每一起案件的精准认定,同样关乎程序正义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通报里的两个词,分量并不一样

2026年7月2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中国核工业集团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顾军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取消待遇,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

同一条通报中,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分野:一边是"违规收受礼金",属于违反廉洁纪律;另一边是"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二者都要追责,但性质不同——前者重在违纪,后者必须具备"权钱交易"的本质。把这条线划清,不是为了替谁开脱,而是让每一笔数额都精准落在证据上:该算的一分不漏,不该算的一笔不认。反腐要的是精准,不是声势。

二、核电产业链上的三个变现节点

核电项目投资巨大、链条漫长,顾军案通报列明的受贿事实,集中在权力变现的三个环节:

项目承揽。作为"一把手",在发包环节话语权重,为他人承揽工程提供便利并收受好处。

设备采购。核心设备招标敏感、供应链集中,指定或影响供应商,都可能成为权钱交易空间。

款项拨付。工程款、设备款的拨付节奏卡在审批节点,通过加快或拖延向利益方示好或施压。

这三个环节的共同特征是"凭职务便利替人办事、再收好处"。法律评价焦点,往往不在"有没有收钱",而在钱与职权之间是否真的构成对价关系。

三、法律真正盯住的三处边界

一是"感情投资"还是"具体请托"? 2016年《贪污贿赂解释》第13条明确,具有上下级或行政管理关系、收受3万元以上且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谋利。但"履职本就正当"与"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评价差得很远。

二是干股、借名持股怎么折算? 2007年"两高意见"(法发〔2007〕22号)定得很细:做了工商登记或实际转让的,按股份价值算,红利一并计入;没转让但已分红的,红利计入数额。这类折算极易出错,每一笔都得有银行流水、工商变更佐证——数额算准了,罚才到位,这正是"不枉不纵"的专业落点。

三是直接受贿还是斡旋受贿? 《刑法》第388条规定,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属斡旋受贿。国企一把手的项目承揽多在其权限内直接拍板,通常构成直接受贿;但凡借助对兄弟单位的制约力"打招呼",性质就可能滑向斡旋受贿,定罪逻辑与量刑随之不同。

四、两个程序规则,与普通人也有关

管辖上,这类案子常指定异地审理,目的是排除本地人际干扰、保障中立——程序本身是反腐公信的一部分。

退赃时点上,监察法鼓励主动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符合条件可依法提出从宽处罚建议。从办理规律看,调查阶段就主动交代并退缴,与审判阶段被动退赃,在悔罪表现评价上梯度明显不同。这对家属尤为关键:尽早劝导主动退赃挽损,是把钱退回国家、补回损失的正道,而不是去"找关系"。

需说明:顾军案目前处于"双开并移送"阶段,涉嫌犯罪不等于已经定罪,具体数额与情节以司法机关最终查明和判决为准。

五、家属视角:最该守住的三条线

顾军案这类"干股""亲属代收"情节,最容易把家属卷进来。很多家属第一反应是慌:我会不会被牵连?

罪责自负是底线——没参与、不知情的家属,不该为家人的行为买单。但"不知情"不是挡箭牌,关键看三件事有没有守住:没有为掩盖事实去串供、作伪证;没有慌乱中转移、隐匿涉案款物;通过正规渠道委托律师,而不是托人"捞人"。

律师在留置阶段虽不能会见被留置人,却能在家属这一端做很多:理清资金流向、判断家人是否真的知情、识别调查进程里的关键节点。王长山律师团队做的「在场计划|监察调查阶段家庭法律支持」,初衷就在这里——不是承诺结果,而是在混乱时刻,有人帮家庭作出冷静、合法的判断。

六、读判决前,先懂两个常识

问:家属收了钱但本人不知情,算受贿吗? 答:受贿罪惩罚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形成共同故意的收受。确实不知情、未参与、款项也没进家庭共同生活的,通常不构成共犯;可一旦知情后还协助接收、转移、掩饰,就可能触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罪名。不知情不等于无事可做——第一时间厘清、不碰资金流转,才是真自保。

问:职务犯罪能不能判缓刑? 答:缓刑只适用于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情形。受贿一旦到"巨大""特别巨大",基准刑往往在三年以上,缓刑空间被大幅压缩。能不能从宽,看的是退赃、认罪认罚、在共犯中的作用等法定情节,一切落在证据与法律里。

相关依据

  •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
  •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关于留置、调查、移送起诉及从宽处罚建议的规定

——王长山律师领衔的智胜律法团队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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