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东人大网8月3日消息,《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7月31日通过,并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针对预付式消费“跑路”、大数据“杀熟”、网络虚假宣传等消费领域难题作出规定。

针对大数据杀熟”的问题,《条例》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费偏好、消费习惯等信息,运用数据和算法、平台规则等手段,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明显超过合理数额,不得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不得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权利,不得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不得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情形。

针对预付式消费“跑路”问题,《条例》规定,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义务,并为消费者提供快速、便捷的查询预付款余额、交易记录等信息的渠道。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等方式告知消费者。

针对自动续费的问题,《条例》规定,经营者在消费者开通服务前,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默认选定、强制捆绑开通,并以显著的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全面地向消费者告知服务的内容、周期和截止日期,扣费金额、时间和方式,以及取消或者变更服务的方式等事项,如无服务截止日期的,告知消费者无期限限制。在每次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短信、消息推送等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扣费时间、金额以及取消或者变更服务的方式,并由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展期、续费;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一并通知消费者。此外,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取消或者变更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的途径和方式,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针对网络交易中的虚假宣传,《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篡改、编造、隐匿消费者评价,不得以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服务评价等误导性方式展示消费者评价,不得虚构点击量、播放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不得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针对外卖问题,《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配送服务或者委托第三方提供配送服务的,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容器、餐具、饮具和包装材料,采取措施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并保证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和便于消费者辨识。餐饮服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或者封口损坏的,配送员有权拒绝配送,消费者有权拒收。

《条例》还规定,经营者通过上门推销、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等方式向老年人推销保健产品或者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产品的,不得虚构或者夸大产品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老年人有权自收到产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有奖品、赠品的应当同时返还。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情形除外。

(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