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漏诊,医院赔了患者146万,医生被停职半年,家属拿到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医生获罪,医疗事故罪。很有争议性的案子。您也来评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24年2月的一个凌晨3点,江西抚州健强第五医院。

两岁幼儿连续呕吐两天,家属送到急诊,儿科医生韩杰接诊。

这里有一个细节:按照韩杰的陈述,判断需要拍摄腹部立位片,排查肠梗阻风险。

患儿父亲当时情绪较为急躁,表示自己通过网络检索相关症状,认定仅为普通肠胃炎,不认可拍片检查的必要性,随即抱着孩子离开。

后续患儿奶奶单独返回诊室,表示家属商议后同意完成影像检查,拍片结果提示患儿存在肠梗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韩杰安排患儿住院,采取补液保守治疗。

关键过错:没有给孩子做腹股沟区域体格检查,病历里没有记录,也没有立刻请外科会诊,漏诊致命的嵌顿性腹股沟斜疝。

早上 8 点,韩杰完成规范交接班,正常下班。后续上级医师查房,沿用了原先保守治疗方案,没有调整诊疗思路。

患儿在医院一共停留大约 10 个小时,病情持续加重。家属选择自驾两小时,转往江西省儿童医院。转运途中孩子心跳骤停,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续查体才发现致命的嵌顿疝。

25年3月:抚州市医学会出具鉴定结论,认定该事件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核心过错包括:未做腹股沟体格检查、病历无相关记录导致漏诊;未及时请外科会诊、未评估手术指征。

25年4月:临川区卫健委对韩杰及当班上级医师给予警告、暂停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对涉事医院作出罚款和通报警告。

25年6月10日:家属在获得民事判决(医院赔偿146万余元)和行政处理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检察院批捕,起诉,法院审理,一审认定韩杰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审维持原判。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该案3个争议点,

第一,为何漏诊会变成犯罪?

有医疗事故,不等于医疗事故罪,绝大多数医疗纠纷,止步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想要判刑,门槛高得多。

《刑法》第 335 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最高三年有期徒刑。

核心词是“严重不负责任”。注意,不是“一般过失”,也不是“技术失误”,必须是“严重”的。

司法解释列出了七种“严重”的情形,比如擅离职守、无正当理由拒诊、严重违反查对制度等。在本案中,法院认定韩杰医生触犯了“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这一条。

理由是:作为首诊医生,他没做腹股沟体格检查(这是儿科呕吐患儿的常规动作),也没请外科会诊。在法律看来,这不仅仅是水平问题,而是态度问题,属于根本性的违规。

而回到刚才说的细节,家属情绪急躁且先拒绝检查,说明当时医患信任破裂。

医生需耗费精力说服患方,这种高压环境下的沟通拉锯,客观上分散了医生的注意力,也可能限制了其强制排查的空间。

第二,“首诊负责制”,也是韩杰医生认为自己最委屈的点:他交班了,上级医生也查房了,为什么锅全在他一个人头上?

这就涉及到了医疗核心制度中的“首诊负责制”。这个制度的初衷是好的,为了防止医生之间踢皮球,确保第一个接诊的医生必须负责到底。但在司法实践中,它容易被绝对化。

法院的逻辑是:你是第一个接诊的,你在岗期间没发现致命隐患,这就是源头错误。哪怕后面有人接班,也无法抵消你最初漏诊造成的不可逆后果。

但争议在于,医疗是团队作业。上级医师查房时也没发现问题,也没要求转外科,这说明当时的临床症状可能确实不典型。如果只抓首诊医生这一个“典型”,而放过整个诊疗链条上的其他环节,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一定要判刑吗?

这里涉及到比较专业的法律原理,刑法谦抑性,

简单说就是,一个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如果能用民事赔偿填平了,就可以不用行政处罚;能用行政处罚解决的,就别动用刑法。刑法是最后的手段,是社会防卫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该案,同一个过失,民事上已经赔钱了、行政上也暂停执业,最后再追加刑事处罚,是否存在“一事二罚”甚至“一事三罚”的可能?

很多医护担忧:一旦漏诊入刑常态化,会催生防御性医疗,以后遇到呕吐腹痛的孩子,不管像不像疝气,先把裤子脱了检查一遍,把能做的检查全做了,把能请的会诊全请了。

这样小病通查,把所有检查全过一遍,最终增加的全体患者就医负担。

听听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