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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消息,证监会8月1日下发的一封行政处罚罚没款催告书指出,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决定对余韩没收违法所得510,892,270.94元,并处以510,892,270.94元罚款。该处罚决定书已送达生效,但余韩至今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罚没款。

现依法向余韩公告送达罚没款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余韩自本催告书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与证监会联系开具《缴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没款,将罚没款直接汇缴至国库,并将汇款凭证发送至证监会处罚委办公室邮箱备案。逾期不缴,证监会将依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申请执行的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余韩对本催告书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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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同日还发布了一封冻结决定书,继续冻结余韩名下证券账户,证券被冻结后,不得进行转托管或者转指定,不得设定抵押、质押等权利,不得进行非交易过户,但不限制该账户卖出证券;冻结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及其孳息。冻结你名下2个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及其孳息。冻结金额不超过181,797,300元(含证券市值,证券市值以冻结实施日前一交易日收市后市值计算),冻结期限为3个月,继续冻结期限自上次冻结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今年1月,证监会开出了2026年的“1号”罚单,对自然人余韩操纵“博士眼镜”的行为作出处罚,罚没金额合计超过10亿元,并同时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及3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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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2019年6月25日至2024年8月16日,余韩控制使用“陈某某”等67个账户交易“博士眼镜”。

操纵期间,余韩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博士眼镜”,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余韩操纵“博士眼镜”的行为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二是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进行证券交易。数据显示, 操纵期间,账户组共有212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博士眼镜”,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有12个交易日,最高达到25.32%。

经测算,余韩操纵“博士眼镜”违法所得为510892270.94元。余韩操纵“博士眼镜”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余韩在陈述和申辩意见中提出:第一,其不具备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操纵市场的行为;第二,实际控制账户组的数量认定有误,其只实际控制使用9个账户,且对部分账户的控制时间较短。第三,其实际控制账户组的行为,未对“博士眼镜”股票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综上,请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第一,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余韩存在操纵“博士眼镜”股票的主观意图。操纵期间,余韩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博士眼镜”,影响“博士眼镜”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第二,根据在案证据综合认定,操纵期间,余韩控制使用67个证券账户。本案非当事人控制使用期间的交易数据并未纳入涉案交易数据。

第三,余韩的操纵行为对“博士眼镜”价量产生明显影响。操纵期间“博士眼镜”股票价格从13.72元每股上涨至37.81元每股,涨幅达175.58%。同期,深证成指下跌9.36%,偏离184.94个百分点。余韩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已综合考虑了余韩违法事实、情节及应承担责任,量罚适当。

综上,余韩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能成立,证监会对余韩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余韩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没收余韩违法所得510892270.94元,并处以510892270.94元的罚款,合计罚没10.22亿元。

此外,鉴于余韩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证监会对余韩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证监会同时对余韩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陈小同)

来源 | 界面新闻

责任编辑 | 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