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日,李某饮酒后情绪失控,偶遇陈某,随即提出让陈某帮忙修缮其门前水泥地面,陈某当场应允次日上门处理,随后因事离开。李某心生不满,当场拿出手机拍摄并与陈某发生口角争执。争执过后,李某情绪持续激化,返回家中取出一把菜刀,持刀将陈某手臂砍伤。经司法鉴定,陈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两日后,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违法事实,事后积极认错悔过、赔偿损失,最终取得陈某谅解。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酒后无端滋事,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考量李某具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最终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本案系典型的酒后情绪失控引发的冲动型违法犯罪。饮酒并非违法犯罪的免责事由,醉酒不能成为肆意伤害他人、扰乱秩序的借口。多数酒后滋事案件,均是行为人自控能力下降,因琐碎小事激化矛盾、升级冲突导致。
日常生活中,公民应当理性饮酒、克制情绪,任何人都需为自身冲动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切勿因一时冲动逾越法律底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来源:博望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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