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里有一个连续租了十年的固定车位,却始终装不上一台家用充电桩,这个情况让王先生十分发愁。王先生家住高新区壹品漫谷小区。一年前,他置换了一辆新能源汽车,却也为此闹心至今。没有家充桩,只能去充电站给车充电。而充电站离家约2公里,每次充电得原地等待约一个小时,支付远高于电价的费用,这显著抬高了他的用车成本,给他的生活造成了诸多不便。长租固定车位为何无法安装充电桩?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业主反映:长租车位不让安充电桩
王先生家住高新区壹品漫谷A区37栋。一年前,他将名下的燃油车置换成了新能源汽车,一辆宝马牌纯电轿车。在37栋居民楼前的地上停车区,王先生长期租用一个停车位,年租金1800元,他已连续租用十年之久。
购入新车后,王先生算了一笔账。家充桩的电价是0.52元,充电站每度电的费用(含服务费)约1.2元,两种充电方式的费用差距十分明显。当然,最关键的是充电便利性。王先生车辆的续航约300公里,每周至少需要充电两次。有了家充桩,车辆即插即充,人可以在家休息,有事随时下楼开车。若没有家充桩,最近的充电站离家约2公里,每次充电,他都需要在车内等候约一个小时。此外,家用充电桩功率较低,虽然充电慢,但对车辆动力电池十分友好。充电站普遍采用快充桩或超充桩,功率大,充电快,但可能会对动力电池的使用寿命产生影响。综合来看,安装家用充电桩对王先生来说十分必要。
不过,王先生准备安装家用充电桩时,遇到了困难,至今未能解决。王先生表示,他与物业签了停车位长租协议,停车位与居民楼之间的距离尚可,具备安装充电桩的基本条件。根据供电企业的要求,他再提供一份物业开具的允许施工证明即可。“但物业始终拒绝开具允许施工证明。我跟物业协商了一年多,一直无果。”王先生说,在他们小区,跟他遭遇相同的还有十多位新能源车主。
物业回应:安全与产权上有顾虑
物业为啥拒绝开具允许施工证明?7月29日,记者来到了壹品漫谷小区。大连友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友谊物业”)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经理李先生接受了采访。他表示,物业不同意部分业主安装充电桩是出于两方面原因。第一是安全问题。李先生认为充电桩和新能源汽车存在自燃等安全隐患。第二是产权问题。李先生表示,如果业主购买地下车库的停车位,拥有停车位的产权,能为充电桩的安全问题负责,物业可以开具相关证明。但王先生是租用地上停车位的业主,只有停车位的使用权,停车位的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安装充电桩需征求产权人同意,物业不能擅自做主。
记者查询发现,李先生的说法并非毫无依据。2021年1月1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鼓励业主在自有或长期租用停车位上自建充电设施。其中,在长期租用停车位自建充电设施应取得产权人同意。
如何才能取得产权人同意?友谊物业另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应按程序召开业主大会,形成业主决议。如此才算取得产权人同意,租用公共停车位的业主才可以安装充电桩。
政策发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不断加码
壹品漫谷小区有上千户业主,为了十几位新能源车主的充电桩安装需求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这可能吗?住在壹品漫谷小区的另一位新能源车主张先生对此不太乐观。对物业的说法他也难以认同。
张先生援引了三份文件。2016年7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要求,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大会授权,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2023年6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明确提出,在既有居住区加快推进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应装尽装。2026年8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十五五”规划》提出,到2030年,充电基础设施总量超过4000万个,大功率充电设施约30万个,形成支撑超过1.1亿辆电动汽车的充电服务能力。
三份文件历经十年,关键词从“原则上应同意”到“应装尽装”,再细化为具体的总量数据。张先生认为,这一变化,正呼应了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蓬勃发展,及居民在自用固定车位上安装家充桩需求的与日俱增。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上半年,新能源汽车渗透率已连续3个月超过60%。换言之,车企每卖出10辆车,就有6辆是新能源汽车。“然而,友谊物业仍抱着老规矩不放,不适应新局面的发展,合理吗?”
记者调查:矛盾的“双标”现场
采访中,记者在该小区地下车库看到,有业主已安装充电桩。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处人防工程内的停车位上,记者同样看到了充电桩。《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友谊物业以产权为由拒绝地上停车位安装充电桩,但人防工程内停车位同样没有产权为何安上了充电桩?对此,物业工作人员并未做出合理解释。
王先生质疑物业此举实为推销地下车库的停车位。该工作人员对此予以否认。工作人员最后表示,壹品漫谷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设有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社区工作人员和业主代表组成),建议王先生等业主与物业管理委员会联系。
律师说法:物业“不配合”于法无据
友谊物业的做法合理吗?王先生等长租地上停车位的业主是否有权要求物业配合安装充电桩?“召开业主大会”是否为唯一合法程序,物业管理委员会能否代行其责?记者采访了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的宋敖嘉律师。她认为,业主在自有或长期租赁的停车位安装充电桩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物业方面也应当予以配合。
首先,政策层面,国家及大连市均有明确规定:租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可申请安装自用充电桩,物业服务企业负有配合勘查、提供资料、协助施工的法定义务。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民生典型案例支持了业主在长期租赁的车位安装充电桩的诉求,同时明确物业方应予以配合。
其次,个人安装自用充电桩并未改变停车位的规划用途,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必须召开业主大会表决的事项;物业公司也不具备对充电设施的安全条件进行认定的资质,其以车位产权、车位用途、安全隐患为由拒绝配合业主申请安装充电桩缺乏法律依据。
最后,根据辽宁省及大连市的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由社区代表、业主代表组成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依法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协调处理物业纠纷。结合国家和大连市关于充电设施建设的规定,该小区物管会更应主动落实省市充电桩建设要求,牵头督促物业履行配合义务,打通民生堵点。
宋敖嘉律师建议,相关业主可依法与物业管理委员会协商协调纠纷,也可以请求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督促物业方面协助配合。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卓泽玉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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