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本信息转自:远安县人民政网
原标题:
案例一:某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聘请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后现场作业人员未佩戴和使用安全带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9月17日,湖北远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向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了《湖北远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移交远安某某有限公司相关违法违规线索的函》,经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初步调查,远安某某有限公司自行聘请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后,现场作业人员存在未佩戴和使用安全带的行为,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之后,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5年10月11日将该线索移交远安县城管局调查处理。
二、查办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远安县城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于2025年10月28日下达处罚决定书,处以3000元罚款。
三、指导建议
针对本案暴露出的隐患,提出以下合规建议:
(一)完善长效机制
建立“违规登记-整改复查-处罚跟进”流程,对首次违规的个人及班组警告并记录,对多次违规的个人及班组进行惩戒,并建立举报奖励激励机制,鼓励作业人员互相提醒监督,对举报属实人员进行奖励,“以奖代罚”推进制度落实落地。
(二)加强宣教培训
强化班前会安全交底,每日作业前强调安全防护用品佩戴要求,要求班组长现场逐一核查佩戴情况,每周组织安全例会,结合事故案例强调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重要性。此外,新工人入场必须经“佩戴规范实操考核”方可上岗,通过实物演示等方式加深认知,杜绝侥幸心理。
(三)强化现场管控
在施工区域出入口、作业面设专人监督,对未规范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的立即制止并现场教育,推行现场互查、岗位互监,将安全帽、安全带佩戴情况与班组绩效挂钩,每日通报违规情况,形成即时约束。
案例二:湖北某某集团某某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巡查中发现,湖北某某集团远安某某工程已竣工,经调查,该房建市政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之后,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12月28日将该线索移交远安县城管局调查处理。
二、查办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远安县城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于2021年2月19日下达处罚决定书,处以46616.69元罚款。
三、指导建议
针对本案暴露出的隐患,提出以下合规建议:
(一)加强培训教育
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要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宣讲无证施工的法律后果与安全危害,进一步增强房建市政工程从业人员依法施工、合规建设意识。
(二)严守开工底线
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先办证、后开工”原则,提前梳理立项、规划、用地、施工图审查等前置资料,按流程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坚决禁止进场施工、禁止任何工序动工,杜绝未批先建现象,消除安全生产风险隐患。
(三)强化内部管控
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要厘清项目管理部人员职责分工,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审批流程,妥善做好工期规划、审批资料准备等工作,并建立审批手续台账,常态化落实开工前置审批要求,严防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便擅自施工问题发生。
案例三:某某燃气公司入户安检走过场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6月18日,在宜昌市城镇燃气专项行动中,发现某某菜馆存在热水器连接管过长、灶具破损严重等问题,经调查,某某燃气公司入户安检台账中未发现上述问题,存在入户安检走过场的行为。之后,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5年8月14日将该线索移交远安县城管局调查处理。
二、查办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修订版)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健全、落实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责任制,向用户发放燃气安全手册,对户内燃气设施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督促、指导和帮助用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规定,远安县城管局根据《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修订版)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二)燃气经营企业不履行对燃气设施的日常巡查、定期安全检查、指导帮助用户消除安全隐患以及答复处理用户查询、投诉等职责的”规定,给予某某燃气公司警告,并于2025年9月22日下达处罚决定书,处以3000元罚款。
三、指导建议
针对本案暴露出的隐患,提出以下合规建议:
(一)规范安检流程
燃气企业要就入户安检的事项及标准,制定标准化入户安检清单,明确管线、灶具、热水器、阀门、漏气排查等必查项目,并要求入户安检人员做到逐项核查、逐项登记,严禁漏查、少查、虚查。
(二)强化岗前培训
燃气企业要加强安检人员业务培训与安全教育,熟练掌握隐患判定标准、漏气检测方法及告知流程,严肃工作纪律,杜绝敷衍应付、快速离场、只填表不检查等行为。
(三)狠抓隐患整改
燃气企业要落实跟踪督办,对入户安检发现的私改管线、超期灶具、老化软管、违规用气等安全隐患,要当场告知用户风险危害,明确整改方式及整改内容,并安排专人回访,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排版/审核:远安坤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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